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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信托的设立
【章节】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设立信托
1. 信托生效的条件
(一)对信托当事人的要求
①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能够确定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2)信托财产要求
由于信托的设立需要信托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财产必须满足确定性、合法归属、可转让等要求,信托才有效。
(3)信任行为要求
设立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4)信托目的要求
要设立信托,必须有正当的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专门用于诉讼或者追偿债务。
2. 信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存款,信托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无法确定;
(3)受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
(4)仅为了诉讼或者追偿债务而设立信托的;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撤销欺诈性信托
(1)受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
(2)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申请权的,其申请权消灭。
(3)根据民法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即失效的原则,该欺诈信托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4)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摘自鲁忠宝老师《经济法》2023年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信托成立金额,仅供同学们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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