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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在落实特困行业从业人员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现就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扩大一次性留守培训补贴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拓展岗位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范围
(一)延期付款范围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上及轨道交通运输等五大重点行业(以下简称“五大重点行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
二、重点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将缓缴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农副食品加工、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1)。
(2)延期付款期限。
1.五大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调整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分阶段实施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规定执行。
二、扩大缓缴范围的17个困难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此期间,参加单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缓缴不同期限。
延期付款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三)补缴缓缴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用。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延期还款政策
(一)延期付款范围
凡属本地区疫情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比照执行。
(2)延期付款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申请一次或多次缓缴不同期限的缴费。
延期付款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三)补缴缓缴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费用。
三、规范延期付款实施办法
1.规范企业适用条件。
五个特别困难行业企业延期付款条件保持不变。
17、困难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应符合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且处于亏损状态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包括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曾出现过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高风险疫区的市、县(市、区);有疫情封锁区、控制区、预防区等控制区域,或已发布“停工停产”、“居家隔离”等政策的县(市、区);边境县(市、区)8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1)企业在申请延期付款月份前一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2)企业在申请延期付款月份前三个自然月内发生累计亏损。(3)企业自2022年1月起至申请延期付款月份前一个月发生累计亏损。损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报表予以确认。
17个困难行业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满足条件2。疫情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为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同时满足条件1、2。中小微企业的划分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稳岗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有关规定。
(二)规范审批权限。
五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批流程维持不变。
17个困难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为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审核企业是否适用17个困难行业时,以企业参保时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自治区各地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企业名单,每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
四、简化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流程
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地方人社局、税务局要简化程序,大力推行“网上办理”等非面对面办事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行政负担。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对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留存相关财务报表备查。要加强事中督促检查,对已作出承诺但被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因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而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参保单位应为其补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缓缴的参保单位如被取消,应在取消前补缴缓缴费用。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其他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分阶段实施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执行。
六、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
(一)加大补贴返还支持保就业力度。
大型企业保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保岗返还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增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相一致。各市要全面推行保岗返还“不申请、即享”新办理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将资金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扩大一次性员工保留和培训补贴受益范围。
1.补贴对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中高风险疫区的地级市内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不存在中高风险疫区的五大特困行业内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僵尸企业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等为单位参保的,比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2.补贴标准:对参保职工每人发放一次性500元培训补贴,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代训,所需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项目”核算。
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员工保留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保留岗位返还。
3.补贴方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采取“不申请、即享”新模式发放补贴,补贴对象由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根据当月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一次性留守培训补贴。
无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五大特困行业补贴对象,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或企业向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协助审核。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6月份参保职工人数,发放一次性留守员工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发放至参保单位公共账户,参保单位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明、员工花名册、生产经营证明等。无公共账户的,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参保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同级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清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反馈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4.实施期限:以上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发放一次性就业拓展补贴。
1.补贴对象:对毕业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招用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发放一次性岗位拓展补贴。
2.补贴标准:扩大就业岗位发放一次性补贴1500元/人,所需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项目”核算。
一次性扩岗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即一次性促进就业补贴,下同)不可重复享受,毕业生身份只能在一个企业使用一次,如果你今年已经以此身份享受过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其他企业不可重复使用。
3.补贴方式。招用毕业生的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就业拓展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一次性补贴申请表及名册、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采取“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或“新增参保人员信息与教育部门2022届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比对”等方式,审核毕业生身份;利用“数字人社”系统比对毕业生是否享受过一次性就业吸纳补贴政策和一次性就业拓展补贴,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为招用的毕业生缴纳失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包括享受补贴企业名称、补贴具体数额、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至审核完成一般不超过1个月。
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公共账户,无公共账户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汇总参保单位信息并提供同级税务部门理财通,同级税务部门根据提供的清单提取参保单位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并反馈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4.实施期限:以上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准确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广西社保转移,完善审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监测,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行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11 日
附录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工业
纺织、服装及服饰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行业
印刷和记录媒体复制业
制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及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业
文化艺术产业
体育
娱乐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6月1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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