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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行“不填表、不申请”。企业按原做法办理增减人员、申报缴费业务。在申报环节,系统根据免征类型自动计算免征后应缴纳金额。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税务部门统一调整缴纳期限。
对于3月8日系统调整前已申报未缴纳的数据,税务机关已根据企业享受的减免税种类重新核算了应纳税额,用人单位无需重新申报,核对应纳税额无误后即可缴纳。
2、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不申报、不缴纳?
答:不是。企业社保费阶段性减免仅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在对职工医疗费用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地区,单位缴费部分也予以减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有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增减人员及申报缴纳业务,并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缴纳,补缴社保费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间,用人单位须先办理增减人员及申报业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不享受减免的费用须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
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提醒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何申报时看到的单位费率、缴费基数与以前一样?
答:税务机关不会因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而调整雇主缴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过程中,系统会根据雇主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雇主看到的应缴金额是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雇主,其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金额并不等于缴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为方便用人单位直接查询免征额,广东税务局正在开发电子税务局免征额查询功能,功能上线后我们将及时进行宣传指导。
4.疫情期间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员工招聘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吗?
答:可以。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局支持补发编办业务功能。编办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亦不得早于单位险种审批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用管理】【社保人员登记】模块,在“参保起始日期(补充申报适用)”模块中输入实际增加人员时间,点击保存。
5.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减员业务,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吗?
答:可以。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减员补发业务功能,减员补发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
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用管理】【社保减免登记】模块,输入“实际减免时间”,点击保存。
若用人单位前几个月有欠薪,则允许裁员。若当月有欠薪,则“实际裁员时间”不能为欠薪月份。例如,若2020年2月有欠薪,则实际裁员时间不能早于3月1日。
6、如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需到前台补缴吗?
答:为更好落实我省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社保减员时间,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充申报社会保险费功能。补充申报月份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亦不得早于单位参保险种核准时间。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办理增减员工业务后,进入【社保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申报。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月份内取消,但不能跨月取消。例如,3月20日申报了2月份的社保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可以取消3月份的申报,然后重新申报。如果2月20日申报了2月份的社保费,则3月份的电子税务局申报记录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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