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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2008年移民福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 年 3 月 21 日
厦门市同安区2008年移民福利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惠民项目的指导意见》(厦政[2005]295号)和《同安区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惠民项目总体方案》的精神,为保证我区2008年移民惠民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了《厦门市同安区2008年移民惠民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移民福利工程的有关精神和优惠政策,切实改善重点水源保护区、边远山区群众居住条件,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边远山区、地质灾害区群众自愿搬迁迁移,实施福利工程,推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以人为本、村民自愿、社会支持、群众受益;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统筹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三、移民安置
移民福利是政府推动、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实施的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村民实施移民安置。根据《同安区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福利项目总体方案》,确定了我区2008年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1.搬迁范围
2008年计划搬迁重点地质灾害户、汀溪林场大麦社村自愿移民、莲花水库双受灾户移民(注:1、汀溪林场大麦社村归厦门市水利局管辖,纳入同安区移民惠民项目用地规划,其建设费用及安置方式由厦门市水利局确定;2、莲花水库双受灾户移民纳入同安区移民惠民项目用地规划,其建设费用及安置方式由投资单位确定)。
2. 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是长期居住在区移民惠民项目搬迁区内、经确认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当地享有村集体权利、履行村集体义务的自愿移民。
1、汀溪镇仁舍村1、3、4、5组自愿安置;
2、莲花镇丹溪村自愿安置;
3. 大麦舍群众在汀溪林场的自愿安置;
4、莲花水库双淹户安置。
3. 确认搬迁条件
1、移民户籍管理截止日期以市政府发布《关于鼓励在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惠民工程的指导意见》(厦政[2005]295号)为准,即2005年10月20日。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人口登记日止,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已婚、已育人员予以确认;人口登记完成后,不再确认已婚、已育等新增人口。
2.入伍前户籍在当地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含三级)士官,予以确认。
3.对在校大中专学生,因就学原因将原本地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予以确认。
四、具有本地区户籍的服刑罪犯、劳动教养所罪犯及其他被限制自由人员,应当确认。
5.从本地调入其他单位(指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含辞职、退休人员)不予确认。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2005年10月20日前为村集体成员,在当地享有村集体权利、履行村集体义务的,予以认定;但享受过配偶、父母所在单位房产分配或者集体建房政策的,不予认定。
6.本年度拟搬迁入村、组的人员,不予确认。
7.已婚妇女,其户口尚未迁出(包括孙子女)、人身与户口已经分离,并且在当地没有享受村集体权益、履行村集体义务的,不符合安置条件。
8、60周岁及以上(不含60周岁)有子女的老年人需要异地搬迁的,应当随子女搬迁,不再单独搬迁。
9、独居老人(五保户)和无钱、无亲无友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经民政部门协调,安置在镇级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10、外迁人员在安置过程中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丧失享受相关移民福利项目政策护理的资格。
4. 放置方法
安置形式统一为城镇公寓楼,产权置换采取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多种居住安置房,分期分批安置。
五、安置标准
安置房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算,其中:安置房25平方米,租赁公寓20平方米,店面5平方米。即:
1、每人安置面积50平方米=25平方米安置房+20平方米公寓出租+5平方米店面。
2、搬迁的公寓、商铺实行股份制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定、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实行统一运营管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参照《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安置地点
同安区祥平街道办事处凤岗安置区。
(七)安置房设计、标准和分配办法
1、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参照届时同安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建设。
2、安置房单元标准为:分为2人户单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3人户单元(建筑面积75平方米)、4人户单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5人户单元(建筑面积125平方米),统一规划建设。
3.安置房分配方式:安置房采取抽签分配,抽签时对同一房型的家庭进行分类,5人以上家庭可按安置房面积申请两种不同房型(2人以上家庭);1人家庭按2人房型(50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25平方米住宅面积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
(八)财产权属认定
以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产权信息作为认定主要依据,委托拆迁公司按照现行征地拆迁政策对移民现有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置。
(九)拆迁补偿
1、人均拆迁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25平方米住宅+20平方米公寓+5平方米商铺)安置,不给予拆迁补偿,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2、对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且人均拆迁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超拆迁补偿按照以下方案实施:
(1)货币补偿:超过拆迁面积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政[2003]173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新批准房屋建筑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补偿价格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偿”。
(2)超拆迁面积优惠政策:超拆迁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超拆迁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每户只能按成本价购买50平方米,剩余超拆迁面积可按市场价购买。
3、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同政[2005]121号)执行。
四、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设的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按照《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同政[2005]121号)规定处理。
(十)支持措施
1、被拆迁户个人可以继续依法耕种其承包的耕地,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政府按每亩每年400元一次性支付租金,为期5年,收回耕地,由村集体经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后,原承包地因建设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原村集体所有,被拆迁户仍享有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补偿权利。
2、移民家庭原承包经营的集体果林、茶园、水塘等,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3、计划生育: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民的,安置后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4.现役青年入伍,享受城市义务兵优惠补助和复员安置政策待遇。
5、就业培训与安置:移民就业培训补贴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惠民项目的指导意见》(厦政办[2005]295号)有关政策执行。
6、经市政府批准,被拆迁户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范围,凡参加保险的,还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被拆迁户执行拆迁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厦门社保迁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尽量纳入覆盖。
11.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理办法
被征地拆迁人可以申请按照当地房屋建筑成本价加新值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其资产由区政府收归国有,委托相关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国家建设需要时,也可继续保留使用权,并执行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四、安置户申请程序
外地移民安置坚持自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移民自愿申请、分级审批的办法。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区政府下发实施移民福利项目的通知;
(2)公告发布后,自愿选择外迁的村民,应当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搬迁申请,填写《同安区移民福利项目安置申请表》;
(三)当地镇政府根据移民户申报情况对提出搬迁要求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登记,报区移民福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批准的移民户自当地移民村(小组)公示之日起七日内无异议的,正式纳入移民安置对象,同时与当地镇政府签订《同安区福利项目移民安置协议》。
五、资金筹集
移民搬迁安置资金由市、区政府按55%、45%的比例分担,具体数额由区有关部门测算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按照(厦财计[1997]01号)文件标准纳入移民资金预算;移民福利项目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六、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
1. 组织结构
区政府成立了实施移民惠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委农办,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详见厦统政[2007]123号)。
2. 职责分工
1.区实施移民惠民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实施移民惠民工程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督。
2、区委农办负责组织测算移民惠民项目所需资金,协调安置房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核、筹集和使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4、区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安置房建设工作。
5、区规划局负责移民安置点的规划指导和审批。
6、区人力资源劳动局负责制定移民就业培训、移民社会保障补贴等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7、区公安局负责人口分类、户籍统计、户籍审核等管理工作。
8、区教育局负责移民惠民项目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协调移民安置区学校校园规划建设。
9、区计划生育局负责移民福利项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审核工作。
10、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确认移民建房合法审批手续和编制当地移民搬迁后的土地整理开发规划,争取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11.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养老金、移民优待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
十二、区拆迁办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费用审核。
13、区国投集团负责办理安置小区土地征用和工程建设手续以及安置房、公寓楼、商铺建设。
第十四条镇(街道)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区土地征用和村庄房屋拆迁工作,配合区政府做好移民利益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15、区政府委托农业局为业主单位。
16、业主单位委托区国投集团建设开发公司为施工单位。
七、建设及搬迁进度
纳入2008年搬迁计划的人员预计于2009年5月1日搬迁完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07年8—11月,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动员、调查调研、初步选址。
2、2007年12月—2008年1月:规划方案审查、项目立项、办理征地手续。
(三)2008年2月—4月,施工实施阶段(地物清理、土地平整、场地勘察、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预算编制、招标等)。
(四)2008年5月—2009年2月:建设阶段。
5、2009年5月1日,组织完成移民搬迁工作。
8. 其他
(一)本计划所称局部地区,是指第三条第二项移民对象所在村组、林场或水库所在地。
(二)本方案的具体实施由区移民利益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回收期,遇有特殊争议情况,由区移民利益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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