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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月底入职或月初离职
那我这个月还需要交社保吗?
例如,一名新员工于 1 月 25 日入职
老员工于2月8日辞职
公司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时间为
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然后是一月份的社会保障
公司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相信很多员工都有这样的疑问。
我们来看看详细答案
01
大多数公司的常见操作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要求员工缴纳当月全额的社保费。
在处理月底入职月初离职员工的社保缴纳问题时,大部分公司也是按照内部规定来做的,一般做法是:
对于新员工,当月15号之前入职的,公司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保;15号之后入职的,公司从次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员工当月15号之前离职的,公司不缴纳社保,15号之后离职的,公司会缴纳社保。
这样的公司规定合法吗?
02
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岗一天,企业就应该支付其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保,个人不应该承担企业支付的费用。
因此,上述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所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凡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一经查实,视为无效。
这里有两个问题:
➤1、员工辞职当月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约定了工资支付时间,一旦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 2、员工离职当月需要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争议请求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员工受雇期间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员工需要承担企业缴纳的费用,员工将面临以下雇佣风险:
①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公司面临补缴费用的风险;
②若员工在离职日前的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公司将因未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而承担高额的赔偿成本。
03
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不足以扣除人身保险缴纳金额,则员工需承担差额(这是在职天数减少导致收入较低的情况,而非公司故意降绩效导致月收入非正常低于正常值甚至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情况);
2、员工入职当月已在原单位缴纳社保社保减员时间,员工离职当月在社保缴纳时间前转入下一家单位,且员工需持离职证明按时入职,由下一家单位缴纳当月社保(此种情况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离职后方可申请停保,次日方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工伤后社保被停缴)。
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底入职,公司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并且100%胜诉,公司就必须全额赔偿员工,并且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所以实践中,虽然有些公司会自行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者20号,为这个日期之前入职或者之后离职的员工缴纳社保,但如果员工在入职或者离职的月份要求缴纳,公司一般都会支付。
各地社保局每个月都有时间节点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错过了时间节点就只能等到下个月再操作了。
04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但上述为工作未满一个月的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会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五矿信托,所以企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1)提前规划进入公司,避免“尴尬的盲区”;
(2)防范辞职、裁员报销风险,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的地区,在进行工资扣缴时要提前关注此问题;
(3)对于全国性的公司及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查看当地政策或咨询专业机构;
(4)在法律边界内,要把握“合理”的度。比如“21号辞职,不发当月工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有些地方可以减少当月员工数量)。要谨慎行事,在外部法律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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