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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制度性挤出。
专家认为,统计范围扩大后,社保缴费基数将会降低,有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人群能够缴纳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人群所获得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社保缴费基数逐年增加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职工,须分别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般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基数。
各地区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平均工资数据挂钩,作为制定社保征缴标准的依据,各地区社保缴费基数在平均工资公布后会做相应调整。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各地区社保缴费基数也会“水涨船高”,逐年提高。
例如,2016年,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比上年增加1464元和292元。
部分企业社保负担较重
事实上,不少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今年发布通知,2015年该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以此作为2015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的计算标准等。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表示,目前社保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主要是规模以上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时剔除了大量私营、个体企业职工,这样算出的平均工资实际上高于全体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有一定的虚增成分。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随表示,社保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统计口径主要是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平均工资较高,按照这个基数计算,社保负担比较重,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无力缴纳社保,其员工也无法享受到社保福利。
在北京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赵女士说,很多民营企业为了逃避税负,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导致这些员工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这抬高了社会平均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使得民营企业更加不愿意缴纳社保,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低收入者哀叹工资被“减”
一方面,一部分群众无力缴纳社保;另一方面,很多已经参保的低收入人群,由于社保缴费基数连年不断提高,面临着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对于工资未达到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不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缴纳,而是按照高于职工工资的基数缴纳。
假设某地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王的工资为2000元,比当地平均工资低60%,小王要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60%(即3000元)的比例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却没有增长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群的社保缴费就会增加,而他们的实际工资却在减少,不少网友因此感叹自己的收入“减少了”。
社保缴费基数将更加合理
上述问题有望得到改变。国务院10月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造成制度性挤出。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的这一内容当时并未引起社会关注,但这一新政策的意义不容忽视。“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排挤,仅暂时降低社保缴费率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杨延随分析回购,通过扩大统计范围,将小型和私营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缴费基数预计下降10%左右。这样,通过同时降低费率和基数,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社保负担,让更多工资相对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不能把高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作为低收入者的缴费基数。”王振认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范围,缴费基数会变得更低,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2017年江苏省社保缴费基地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社保缴纳人数,基础养老金按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基数为67200元。
二、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00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089元。
考虑到部分地区民营企业比重较大、低收入人群较多等实际情况,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该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确定为2900元;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该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确定为2550元。上述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基础上适当调整。
省属农垦企业参保职工最低工资为2870元,其他省管单位参保职工最低工资为3089元。
3、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待遇计算依据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确定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政策,对超过省规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扣除省调剂基金。
2017年重庆市社保缴费基地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员,分别设置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介于上限和下限之间的,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300%确定;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但高于全市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该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60%确定。
参加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6年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具体社保政策请于工作日咨询重庆市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2017年山东省社保缴费基数
济宁市社保局发布《关于2016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待遇计算基数: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此项调整从今年1月起实施,企业和职工应补足1月至5月养老保险费差额。
市社保局基金归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197元,据此确定济宁市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 今年我市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从缴费比例来看,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缴费18%,个人缴费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缴费7%,个人缴费2%;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
此次调整自2016年1月起执行,相关单位和参保人员需补足前5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可直接在网上或到征收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足1月至5月按新缴费基数执行后的社会保险费差额,以便市社保局为2016年退休人员核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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