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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社会保险业务
1.倡导网上自助办理。目前,社保缴费、待遇发放等主要业务均可通过人社局网站、“我的南京”APP、“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具体办理事项及办理渠道见附表)。
2.增加远程协同办理渠道。暂开通电子邮件、材料邮寄等渠道受理业务、告知办理结果(所需业务表格可在人社局网站下载,内容填写清晰,提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场经济体制,并加盖单位公章,上传照片。具体办理方式见附表)。
3.部分业务延期办理。医保、工伤医疗费用零星报销、跨统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等业务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
4.缩短现场办理时长。对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的业务,窗口统一归集材料转后台办理,并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办理结果,减少服务人员等待时间。
5.开通工伤保险绿色通道。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精神,做好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开通工伤待遇发放绿色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保业务平稳运行,除12333咨询电话外,还开通了9个应急电话(详见附表)。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办理社保业务,请先通过电话咨询业务办理渠道,尽量选择“不见面”方式办理。
附件:社会保险标的业务“面对面”办理清单
附录
社会保险标的业务“不见面”办理名单
序列号
企业名称
“非面对面”办理渠道
紧急咨询
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自从
帮助
机器
我的南京APP
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
电子的
邮件
邮寄
社会保险登记及解除
√
√
√
68730247、68731268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内)
√
√
√
68730247、68731268
灵活就业人员薪酬
√
√
68731233
社会保障关系转移与延续
6873024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873024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68730249
境外就医记录
√
(单元)
√
68731235
新生儿及新生婴儿保险费
√
68731235
医保个人医疗费用查询
√
√
√
68731235
10
医保零星报销进度查询
√
68731235
11
工伤福利支付
83200820
12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68730253
笔记
:
1.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用人单位需使用CA证书南京市社保证明,个人需注册开通网上服务功能。
2. 电子邮件仅用于受理申请表中所列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办理的事项。
3.邮寄地址:南京市虎踞路49号4楼405室,邮政编码:210013,收件人:鼓楼区社保中心。
以上紧急咨询电话仅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将立即调整。
“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
就业服务
1.社保卡业务
社保卡业务可通过手机办理,市民卡中心将尽快免费快递寄送。网上办理期间,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查询换卡业务状态。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必须挂失才能补卡。APP挂失流程为:登录“我的南京”APP,点击“智慧人社”板块中的“市民卡挂失”选项,选择“申请补卡”。
2.市民卡可通过EMS快递方式领取(免费)。
3、领卡后须在“我的南京”上进行“签收并激活卡”操作,否则卡处于未激活状态,无法进行医疗结算。
4、如旧卡已开通银行功能,持卡人需本人持新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按规定转入银行余额,同时原挂失卡绑定的银行卡增值服务功能失效,需在新卡上重新开通。
5、对于已开通金灵通服务的客户,其电子钱包余额将按照市民卡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转移。
市民卡申请热线:
二、就业失业登记
自2月3日起,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以受理失业登记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登记)申请。
1.失业登记
可通过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或“我的南京”APP“智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板块中的“失业人员网上登记”功能办理。
2.单位聘用登记、变更、注销
持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CA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办理就业登记业务。
未持有CA证书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南京市单位录用登记名册》(加盖公章)和录用人员名册指南文件照片办理录用登记。
单位内人事变动、职务变动等,应按正常业务资料准备、办理,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资料照片及表格电子文件(Excel格式)。
可以通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单位就业登记删除记录表》照片来删除未参保的在册员工的就业登记记录。
电子邮件地址:
3.劳动合同的终止
持有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CA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自行办理单位离职及参保事宜。
没有CA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南京市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清单》(加盖公章)照片,前往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和停保手续。
电子邮件地址:
4.灵活就业登记
您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保”板块的“灵活就业网上报名”功能进行申办。
三、失业保险金的确定和使用
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保”板块“失业保险金申领”功能进行申领(仅限从本单位辞职并失去工作岗位的人员)。
求职登记和就业招聘
个人求职或企业招聘均可通过南京人才服务平台办理。
5.大学生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面试补贴
高校学生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保”板块“租房补贴”功能,申请住房租房补贴。
大学生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板块中的“面试补贴”功能申请面试补贴。
六、企业员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企业员工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智慧人保”板块中的“技能提升补贴”功能,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创业商业
对于创业担保贷款、优秀创业项目申报、开业补贴、办理规模以上创业证书等业务,创业者可通过“南京人社网”或“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板块等渠道,无需到场即可办理申请。
8. 网上就业困难人员识别
您可以通过移动设备登录“我的南京”APP,点击“智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板块中“就业服务”下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线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工作。
2019年困难企业就业返还
2019年度困难企业保岗退还款申请于2020年1月31日24时截止。已在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登录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劳动就业”栏目,点击“保岗退还款申请”,进行在线申请并查询审核结果。
10.职业培训与技能评估
根据市职业培训中心、市认证中心有关要求,暂停开展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认证服务,直至疫情解除。
档案管理、户籍等服务
1.档案管理业务(每天柜台办理约20人次)
2月3日起,鼓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档案管理相关业务。
建议您避开人员密集场所,通过提供档案管理服务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服务平台”、“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平台报名。
1. 提交报关证明书
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平台”网站“档案服务”栏目中的“发证申请”模块,或通过“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办证大厅”功能办理。
2. 代理开户申报
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平台”网站“档案服务”栏目“代办开户申请”模块中办理,亦可通过“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办事大厅”功能办理。
3.文件传输申报
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服务平台”的“档案服务”栏目“档案转制申请”模块中办理,或通过“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办事大厅”功能办理。
4. 签发转学函
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服务平台”的“档案服务”栏目中的“出具转介函”模块中办理,或通过“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办事大厅”功能办理。
5.办理档案保管手续
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平台”网站“档案服务”栏目下“档案保管手续”模块下办理,也可通过“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办事大厅”功能办理。
6.办理材料备案及申报
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平台”网站“档案服务”栏目“材料备案及申请”模块或“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功能办理。
7. 档案查询
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平台”网站“档案服务”栏目的“档案查询”模块中办理。
支持热线:
2.户籍业务
2月3日起,鼓楼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户籍服务(含人才引进、应届毕业生落户、区内教师落户)和集体户口迁移相关服务。
支持热线:
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服务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举行的听证、调解等仲裁活动依法延期举行,具体延期时间以我会另行通知为准。我会公告中已安排举行的听证会,依法延期至2月10日举行。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通知〔2020〕5号)第三条、《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各级通知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11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期限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相应顺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在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交通封闭的地区,无法正常参加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
4.如有劳动争议需要调解、仲裁的,建议先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或拨打12333分机申请调解。6.也可采用邮寄方式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尽量避免出行,减少交叉感染机会。
5、如需联系仲裁员,请先通过电话联系。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会,根据《南京市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措施的实施通知》,所有来会的外来人员、当事人、律师等仲裁活动参与人,在进入会办公区域或接待处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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