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 欢迎访问京芷财富网(www.cisilnalsil.com)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政函(2004)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 年 11 月 10 日
重庆参展企业员工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手续流动负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退休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特殊职业退休、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退休、辞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本市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员工的提前退休,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具备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退休(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职工参保范围: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工人,50周岁以上;干部,55周岁以上。
(二)个人参保人: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性,年龄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50周岁及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视同未缴费的,年龄55周岁及以上。
特别职业退休,是指年龄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的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者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作业,或经常在零摄氏度以下场所作业,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工作,累计工作9年以上的;
(三)从事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或者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劳动累计达8年以上的。
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特殊职业退休审批工作时,要结合企业实际,做好特殊职业检测认定工作,规范和完善企业特殊职业范围(具体检测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参保人员因疾病或者非工作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其他相关退休、退职条件的退休或者退职。
内退是指符合国家或本市列入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内退相关条件的参保人员的退休,或符合国家和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退范围和条件的参保人员的退休。
第六条 退休申请由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社会保险局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办理退休事务,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参保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当月,申请病退休的参保人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特工退休、提前退休的参保人符合相关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代为向参保人退休时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投保地社会保险局)申请退休。参保个人应当自行向投保地社会保险局申请退休。
雇主为被保险人申请特殊职业退休或提前退休,或个人被保险人申请特殊职业退休时,均须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退休前,应当缴清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
第九条 申请退休,应当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参保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3)员工档案;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因病退休,还须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务)评估表》。
申请退休、特殊职业提前退休,还应当按照特殊职业退休、提前退休的规定提供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时,应当制作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由提交人和接收人签字,并分别保存。
第十条 参保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无欠费的,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补缴欠费通知书》,抄送申请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出具《补缴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补齐全部材料后,方可受理申请。
第三章 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
第十一条 正常退休、因病退休重庆社保保险,由参保地区社会保险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相关事实并在《审批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批。
对于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参保地区社保局对退休材料进行初审,在《核准表》初审意见栏确认相关事实后,委托用人单位在显著位置公示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等。参保人员个人公示由参保地区社保局负责,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会组织应签署意见,并及时将公示结果书面反馈参保地区社保局。参保地区社保局收到公示结果后,连同初审后的材料一并报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确认相关事实并在《核准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特殊情况由参保地区社保局报请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就地办理。对少数边远地区,市劳动保障局也可委托参保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参保单位职工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在办理退休时,应当重点审查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下列情况,并作出相应认定:
(1)出生时间;
(2)参加工作的时间;
(三)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四)个人账户设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五)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6)特殊职业实际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局对退休材料全面审核后,在《审批表》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对符合退休、辞职条件的,应当准予退休、辞职,并明确退休、辞职时间和待遇支付开始时间,向退休、辞职人员颁发《退休证》;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准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对不符合退休、辞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予批准退休、辞职或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保地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审批机关的审批决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核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生活费;对符合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核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地区社会保险局在核算基本养老金、退休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出具《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同时收缴参保人员原件《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连同《审批表》、《计算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额外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规定的退休人员,退休审核批准工作完成后,由参保地区社会保险局将办理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申请退休时,由参保人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将《核准表》、《退休证明》、《计算表》送交当事人;个人参保人员申请退休时,由参保人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将《核准表》、《退休证明》、《计算表》送交当事人。其中,《核准表》、《计算表》送交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核准表》送交未核准退休的人员。同时,应将职工档案及相关资料退还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并及时收缴回执。
第十六条 退休审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劳动保障局局长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但正常退休、因病退休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延长的,审批机关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包括向社会公布、向上级部门征求明确相关政策所需的时间。
Copyright © 2024 京芷财富网运营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沪ICP备2024065818号-8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风险自负。如侵犯您的权益请移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