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 欢迎访问京芷财富网(www.cisilnalsil.com)
风险一:以“兼职”代替“全职”工作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员工,比如保安、清洁工、司机等,由于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难免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将开始征税。对于这类员工,企业总是想逃避缴纳社保。一些企业想通过用流动性更大的“兼职”员工取代“全职”员工来逃避缴纳社保。采用这种方式逃避缴纳社保的企业也要注意风险。在雇佣兼职员工时,要注意其工作时间、工资结算等诸多规定。否则,如果“兼职”员工不小心变成了“全职”,企业可能要补缴社保,还要被罚款。
提醒:
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过对劳动保障部(2003)1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分析,不难发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免于缴纳保险,至少也得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当地不允许单独购买工伤保险,那么也需要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补充。
风险二:改变员工身份,“正式员工”变为“临时工”
在一些特殊行业,难免会存在流动性大、成本高、用工模式技能要求低等问题,比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针对这些特殊人员,有些企业难免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利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的企业也要注意风险。
提醒:
根据劳办[1996]2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第一,是否保留‘临时工’一词。《劳动法》实施后,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
所以临时工这个概念在劳动法里已经被取消了,我们现在所说的临时工其实就是那些做同样的工作,拿不同工资的人,收入不高,基本不买社保,做的大多是辅助性岗位。
“临时工”要交社保吗?怎么判定是劳务费还是工资?这种用工形式怎么列?有的企业直接算工资薪金,有的企业算劳务费,有的税务局认可工资薪金,有的认为是劳务,需要开具发票。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关键,因此临时用工可能是劳动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
其实实质比形式更重要,如果仅仅以社保、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其实是偏离了本质。其实这种连续性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则的约束,岗位固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的一部分,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是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
所以一旦确定是雇佣关系,就应该按工资薪金计算,以工资单作为扣缴凭证,不需要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
因此,过去用于指代正式工的“临时工”一词已不复存在。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工人从事临时性工作,应当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工人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但劳动合同期限可能会有所差别。
所以,想要通过做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是不可能的。
风险三:降低月薪、增加年终奖
在保证员工全年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减少员工月薪、增加员工年终奖来减少需要缴纳的社保,此方案不可行,社保是根据上一年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来计算的,并不是以员工当月的工资来计算的。
提醒:
1.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在当地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确定。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收,可以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通过分析劳保中心函(2006)60号的相关规定,社保是以核定的基数,在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等计算的,而不是以职工当月的工资来计算。
也就是说,通过减少月薪来规避社保,其实是不可取的!
风险四: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逃避缴纳社保费
为了逃避缴纳社保,又由于一些基层员工生活压力大,不愿意扣除社保费,一些企业就与员工签订承诺协议,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和日后的劳动纠纷。
企业以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基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以上相关规定分析,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此,企业通过要求员工签署“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并不可取!如果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风险五: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
公司发给员工8000元工资,其中3000元通过公司账簿支付,剩余5000元通过让员工到处找费用收据来支付,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有的公司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收入没有减少,但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却减少了,从而避免了社保缴纳成本的增加。
企业如果想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社保缴费,将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提醒:
1、金三系统上线后,如果要开具正规有效发票,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会被视为假发票,企业会有税务风险;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3.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和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其他工资,无论是否计入成本费用,无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奖金税目,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
通过对三大财政制度、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费基数相关规定的分析,企业想要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涉税风险和社保补缴风险。
风险六:降低员工“名义工资”,用未记录的收入支付工资
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资是8000元,其中3000元通过公司账簿支付,剩下的5000元通过一些不记录收入的私人账户支付。在一些特定行业,其服务对象多为个人消费者,如餐饮业、酒店业、零售业等,个人消费者在消费时,大多不向商家索要发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对客户不按税务规定开具发票的收入,设立“秘密基金”。
社保入税后,企业为避免缴纳社保的成本,会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从未记账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工资,目的是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企业如果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社保,将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提醒:
1、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不同行业未开票收入比例早已受到大数据的监控,例如零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60%-70%,汽车修理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0%-60%;
2、频繁交易却无收入记录的个人账户早已被纳入大数据监控,而且这些账户经常向公司账户转账,与公司关系密切,随时可能被发现。
通过以上行业特点的分析,税务机关只需要几分钟就能发现一家企业存在假账、漏记收入、漏记费用等问题,企业不能只靠运气。
风险七:降低员工“名义工资”,要求员工开具劳务发票报销“工资”
公司给员工发工资8000元,其中3000元工资通过公司账簿发放,另外5000元是员工去税务局虚开劳务费发票冲抵工资,从而少交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销售部一直是公司的重点部门,销售人员的工资也是与绩效挂钩的。社保入税后,高工资福利也意味着高社保缴纳基数,同样高的个人所得税也随之增加。
因此不少企业会开动脑筋,降低员工的“名义工资”,由员工单独开具劳务发票报销,获取“工资”,从而减少社保缴纳成本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如果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社保,将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提醒: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即劳务费用),在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2.限额以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中确认的收入计算。
通过以上政策相关规定的分析,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员工来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能并存,即员工不能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所以,企业如果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社保,将会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八: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社保纳入税制后社保缴纳错误,企业希望通过筹划降低缴费基数,有的企业想到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如:员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旅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儿补贴(即托儿补贴)、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用、儿童节员工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修费、献血员营养补贴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提醒:
企业若想通过增加员工福利支出来减少企业社保支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时期和具体的事项才可以支出,并不是企业可以定期为全体员工支出的。
换言之,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的空间其实非常有限。
风险九:“工资外包”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企业通过“工资外包”降低社保基数,主要表现为:员工工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一部分以劳务费用的名义由其他企业代缴。
这样,用人单位只需要根据单位支付的工资缴纳社保即可,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劳动者已经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务关系不需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看似达到了节省成本的目的。
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假设,在审计面前是无法成立的。
提醒:
表面上看,这个方案似乎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合同工不用缴纳社保,但实质上,雇主在基本事实上玩弄花招。
实质重于形式,员工没有为企业提供任何劳动,是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形式,一旦查证无实际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并支付滞纳金和罚款。
不仅如此,当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务发票时,由于并无实际劳务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可能共同涉嫌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因此,通过“工资外包”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是有风险的!
风险十:公司实行“一人”工资,但“两人”领工资,减基数不减薪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不惜不择手段,某企业就曾设想把员工工资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发给员工本人,另一部分发给员工的退休父母(员工的退休父母成为企业“返聘员工”)。
这样,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部分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用人单位不需要为返聘的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因此这部分工资可以免除社保缴纳证券业协会官网,这样,用人单位看似达到了节省成本的目的。
提醒: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是本单位各职工工资基数合计之和;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的生活费用;招收留用的离退休和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通过以上对劳保中心函[2006]60号相关规定的分析,入职留用人员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需要作为企业缴纳部分社保费的依据,虽然能减少一点,但效果并不明显,得不偿失!
Copyright © 2024 京芷财富网运营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沪ICP备2024065818号-8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风险自负。如侵犯您的权益请移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