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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城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部直属县(市、区)财政(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资金使用范围、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二)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政府需额外承担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筹集的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财社〔2017〕164号文件所列补贴项目范围窄于现行省级和地方规定社保缴纳对象,或补贴标准低于现行省级和地方规定,按照现行省级和地方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贴资金、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筹集的就业补贴资金中安排。
(四)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将就业补贴资金用于财社〔2017〕164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项目。
(六)个人或单位按照粤财社〔2017〕164号、粤财社〔2014〕188号、粤财社〔2015〕109号及本通知等指导文件获得的促进就业创业补助、资助,可以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专项用途,不受前述禁止支出规定限制。
二、部分项目调整及新设情况
(一)岗位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一般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基层岗位补贴
1.一般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般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他职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公益性岗位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支持公益性岗位发展,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对象名单、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台账(单)、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本岗位招用人员相关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贴资金支付给雇主。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股票期权,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件)工作,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由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二)新设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条件的劳动者,根据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同。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社保缴纳情况由领取机构直接核实),发放给劳动者本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三)新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和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补贴
2017-2020年期间,对全省及对口帮扶地区(含东西部扶贫对口帮扶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在用人单位就业且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时即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下同)半年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给予30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补贴资金将发放给用人单位。 经营管理规范、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省级示范就业扶贫基地,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示范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及奖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新建雇员制家政服务企业(试点)社保补贴和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补贴
有条件的市州可开展对雇员型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对经地级以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雇员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为所聘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粤财社发〔2014〕18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雇员型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我省已认定一批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对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雇员型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办法、省级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和奖励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内容调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和补助,向社会购买基础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以及粤财社保发[2014]188号文件第八条、粤财社保发[2015]109号文件第九条(g)项规定的相关支出项目。
1.关于基层服务经费补助:对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补助不超过5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2.关于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个监测点每年不超过1500元。
3.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政府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实施办法和项目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粤财社保〔2014〕188号文件第七条第(八)项“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和第九条“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不再执行,试点地区可按照《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保函〔2015〕1056号)规定执行,直至试点结束。
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粤财社[2014]188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特殊规定除外)。
3.同一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普通岗位补贴和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4.公益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与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保补贴可同时享受。
5.有国外高校就读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时,除提供毕业证书信息外,还需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证明。
三、优化补贴申请服务
1.优化补贴审核流程
审核流程缩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各类补贴申请,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拨付),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项目补贴单位、资助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等信息纳入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快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2.推进补贴申领信息化
1.积极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核查。对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取的,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在审核补贴申请过程中,如需核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要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涉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和就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应提供扶贫部门出具或开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在可通过贫困农民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的地区,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校对的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扶贫证明作进一步具体规定。
(三)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初创企业,按照粤财社社保发〔2015〕109号文件规定,申请相关补贴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培训机构组织在粤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监狱或戒毒机构应出具申请培训补贴的学员名单,包括学员姓名、身份证号、剩余刑期(期)等,无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其他所需材料按粤财社(2014)128号文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技能提升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295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台港澳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可平等申请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实施要求
各地要加强就业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受益对象广泛、计算基数经常调整的项目,要建立补贴标准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可结合当地年度预算财政安排、申请人数等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依法规范就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补贴资金台账,按规定及时公示相关资金使用情况,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为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94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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