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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分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政府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在《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中公布的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为2022年第二类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7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为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为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为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
3.特定人员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存款准备金率,为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为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
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为1900元,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为2022年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78元的300%。
五、调整缴费基数实施期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个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8月起按照新的上下限征收佛山市社保卡,补足1月至7月已缴差额。
6.社保部门负责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税务部门负责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个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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