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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桂小荪
在媒体报道秀强股份存在神秘协议、总经理涉嫌操纵股价等情况后,7月16日,秀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其核实并说明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陆秀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小伟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是否参与或实施了操纵公司股价的活动。
具体而言,据此前相关报道,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小伟(甲方)于2016年11月6日与交易员吴伟(乙方)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投资2亿元,乙方推高公司股价,此举涉嫌帮助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陆秀江高位抛售公司股份。
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3,838,300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保证减持均价不低于15.5元/股,超过均价的部分利润归乙方所有。除高价减持外,乙方将按2亿元的使用期限向甲方支付年化12%的利息,投资账户由乙方担保。支付利息后,投资账户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为六个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方将在固定增持目标中给予乙方至少两股认购股份。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目前公开的内容来看,该协议体现了相关方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但协议后续的执行情况尚不明确。各方是否实施了操纵行为、是否存在操纵后果,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认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为2年,涉及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为5年。从时间角度看,即使相关方实施了操纵行为,此事也可能已过行政处罚的时效。”
但“在刑事领域,操纵市场罪的诉讼时效是10年,目前还在追诉期之内。如果当事人确实实施操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行为人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王志斌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秀强股份还涉嫌利用公告帮助关联方影响股价:2016年11月16日晚间,秀强股份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秀强股份股票,江苏燕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强燕豪专项投资基金5号、江苏燕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强燕豪专项投资基金3号(下称专项投资基金)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3383.83万股。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秀强股份股价大幅波动。2017年1月14日,秀强股份发布2016年业绩预告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预计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 2017年2月28日,秀强股份还发布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13.68%,净利润增长89.82%。2017年3月13日晚间,秀强股份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原实际控制人卢秀强等人通过上述专项投资基金共计减持公司股份2988.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均价为13.5元/股。
对于相关公告发布时机及股价变动节奏,关注函中提到,要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报告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相关公告配合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吕秀江及上述协议相关人员在此期间操纵股价的情况。
浙江大学国际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关键是要找到基金与企业合谋操纵市场的证据,而且很多操纵行为都是非常隐秘的。”
盘和林分析道:“既然相关协议内容已经泄露,那么就有可能来自共谋方内部,因此可以通过吹哨人来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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