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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交所[2024]395号
市场参与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通知、问答进行了整合修订,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通[2017]820号)、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减持股份行为的通知》(深证通[2023]924号)、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记者答记者问》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事项投资者答疑》、《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减持股份行为的通知》(深证通[2023]924号)、 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二)》相关事项、2023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规则(三)>相关事项投资者问答解答》同时废止。
有关新旧规章适用的过渡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原因减持股份的,在新规发布前完成股份转让的,适用当时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在新规发布后完成股份转让的,适用新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股东因股票质押、融券、回购协议违约等原因减持股份的,在新规发布前,相关股份被登记为质押物或成为融券业务的质押物的,适用届时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净利润下降、分红不达标等原因减持的规定;在新规发布后,相关股份被登记为质押物或成为融券业务的质押物的,适用新规的有关规定。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修改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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