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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被我国各级政府视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除了银行不良贷款、债券市场信用违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约等传统金融风险外,以共享单车挤兑、预付卡商户收款跑路等为代表的预付资金市场乱象等非传统金融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值得认真分析。信托作为具有资产隔离、破产保护等先天优势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在防范化解预付资金风险方面潜力巨大。基于信托的现实风险点和制度优势,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预付资金风险进行相关研究。
一
预付融资风险概述
系统分析当前国内预付资金领域存在的风险,深入探究其内在根源。
1、全国预付资金规模巨大,疫情风险上升
近年来,以预付消费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服务模式引发了社会消费观念的重大变革,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和显著的便利。据中国行业信息网统计,截至2016年,全国登记信息的预付资金规模已达2.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近1/13,且每年以700-8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长。在充分肯定商业价值的同时,我们也应客观看到,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出现了非法集资、私吞等问题,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带来了资金池期限错配、用途不明等金融风险。
据中消协发布的《2018年电子商务行业消费数据报告》显示,2018年,共享经济领域部分企业频频曝出押金挪用、企业倒闭、退费难等问题,全年投诉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共享单车最具代表性。在共享单车投诉中,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退费难,占比高达71.8%。尤为值得深入关注的是,与传统经济相比,有效融合“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预付费消费模式,具有更强的增量效应、乘数效应和溢出效应。相关矛盾若处理不当,极易诱发舆情风险、集体维权事件等公共危机,也会对社会道德产生较大的破坏作用。
(二)预付资金风险的根源在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相关人士表示,预付资金市场管理混乱、监管缺失、风险频发的根本原因信托保管业务,在于类似行为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管。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预付消费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规定大多散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一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民间自律公约中,对预付资金的使用、监管主体、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等没有完整统一的制度安排,仅提供方向性建议,实际运用过程中可执行性不高,难以有效防控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共享单车为例,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近年来,行业内已有60多家企业倒闭、停止运营或转让,涉及消费者上千万,待退还押金金额高达数十亿。但对于押金的占有、退还等问题,我国尚无明确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机构。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应按清偿顺序进行,最先需要清偿的是破产清算费用、国家税金、有担保债权、员工工资等,而押金属于无担保债权,排在清偿顺序的最后,一般难以退还。
二
发挥信托体系优势,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支持行业健康发展投资回收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新兴产业成长的一般规律看,它们大多要经历一个从野蛮生长到有序发展的过程。对于新经济、新业态、新服务模式,我们应该包容、鼓励、欢迎,但当它们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须走合规经营的道路,才能健康成长、凸显社会价值。就预付资金风险而言,防范和化解的根本途径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对具体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鉴于立法和监管过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滞后性,在解决和应对当前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信托等现有成熟制度的优势,提供专业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信托具有资产隔离、破产保护等法律制度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信托合法有效设立后,其持有的信托财产独立存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信托人而非委托人,可以实现与委托人、受托人等相关实体的有效隔离,有效保护相关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专家指出,从金融法角度看,预付卡等预付消费载体是一种金融工具,对应的预付资金属于特定币种,应当单独设立账户并委托第三方保管,不能随意挪用,同时在法律上也不应该将其视为破产财产,若企业面临破产清算,应当优先返还给消费者。信托制度完全符合满足上述假设的条件,在国内现有法律制度层面,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等合法权利,可以视为防范和化解预付资金风险的有效甚至最优方案之一。
(二)信托能够独立、专业地管理、运用和处分预付资金
目前预付式消费产生的预付资金多由商户自保或委托商业银行保管,消费的管理、使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关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市场监管,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防范化解的难度。信托作为典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合规、独立专业地管理、使用和处分预付资金,可以有效规避和化解预付资金被私自挪用、无法归还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合理配置实现预付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信托产品结构设计灵活可行
能够设计灵活可行的产品结构是信托的核心竞争优势之一。对于预付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结构也同样简单实用。一是商户、消费者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二是信托公司开设信托账户,保管消费者交付的预付资金(即信托财产);三是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信托财产清偿和支付消费产生的相关费用,避免在发生商户挪用、破产清算、其他债权人查封等风险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专业化合作,尝试运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信托账户体系,开展面向预付式消费的服务信托业务,让用户在场景消费中持续享受合规、便捷、安全的信托托管和交易服务。
4.已有成功案例可供学习和参考
台湾在如何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化解预付资金风险方面探索出了成功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预付消费纠纷频发,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台湾当局制定颁布了《商品(服务)代金券契约记载规范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预收款应遵守事项》等多项规定,要求将预付消费(如健身卡、美容卡、餐饮预付卡等)的预收款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设立“预收款信托”,对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并监督其合规使用,防止商家因挪用、经营不善、破产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操作流程可简单概括为:商户在发行预付卡前或发行时,将相当于预付卡总票面价值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形成信托财产),并根据商户、消费者与信托公司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有效履行或信托保障期届满等约定条件满足后,商户方可向信托公司申请取回信托财产。若发生破产清算,导致商户无法正常履行服务义务的,信托公司可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商户承担的全部预付税费及信托报酬,按照清算流程启动具体清偿事宜,并将相应资金逐笔退还给消费者。
需要指出的是,信托公司在开展具体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资源合作、合格投资者认定、消费者宣传教育等相关问题。鉴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责,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帮扶引导、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本文来自永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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