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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众多投资者陷入中融信托部分产品陷阱的消息持续发酵,不少人担心自己的信托理财会血本无归。
不过,8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个鲜活案例或许能让一些投资者放下心来——深圳投资者吴某花费400万元购买了民生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到期仅收回数万元。
投资人将民生信托起诉后,一、二审法院均以信托公司失信、资金违规使用、资金池不规范等理由,判决民生信托须赔偿吴某某本金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书还显示,由于民生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万科已出具相关产品的《流动性承诺函》,法院认定万科出具的《流动性支持函》是针对全体信托产品持有人的。换言之,万科承诺无条件、无期限地向特定产品的投资者提供流动性支持,这一承诺更符合债务连带的本意。据此,万科应对民生信托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今年7月底,北京金融法院的终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
此案是否意味着中融信托目前的投资者也可以“抄作业”?8月22日,深圳一位资深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从控制关系角度看,中国泛海与民生信托的关系对于中融信托案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未来中融信托的投资者可以参照此案追究关联股东的连带责任。
不过,该人士表示,参照民生信托的案例,投资者需要明确相关股东是否向中融信托出具过类似的流动性支持函等增信措施。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是否有关于大股东向子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的明确声明等证据,判断大股东是否承担一般保证、担保、债务连带等相应责任。当然,如果大股东被判定为“债务连带”,那么其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
投资者投资民生信托400万元 损失逾九成
文书显示,吴某出生于1989年,现居住于深圳。2020年2月18日,吴某向民生信托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账户划转400万元,用于购买104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约定信托单位封闭期为380天,封闭期于2021年3月4日到期,业绩基准为8%,期间利润分配安排为到期分配。
民生信托在《认购风险声明》中表示,本信托计划不承诺本金保全及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不保证盈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会损失。
2021年2月4日,吴某提交赎回申请,拟申请赎回信托合同项下的400万信托单位,拟赎回日为2021年3月4日。2022年9月23日,民生信托向吴周云划转56611.4元,单号为“中谋1号本金划转”。这意味着,信托计划到期后,吴某不仅一分钱没赚到,400万本金中还有390多万未收回。
监管部门介入,确认涉案信托为非标准化资金池产品
那么,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为何会出现如此巨大的损失?
民生信托提交的2021年一季度管理报告显示信托消费者投诉,该信托计划于2017年11月21日成立,将于2027年11月21日到期,所用资金为:银行存款25,341,660.84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438,308,681.39元、固定收益2438,308,681.39元、其他资产33,204,690.75元。这份报告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异常。
但损失惨重的吴小晖并不服气,随后向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投诉。最终,原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台了两份《关于举报查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意见》。一份意见指出,经核实,中牟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符合非标准化资金池业务特征,民生信托违反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的规定。
另一意见称,在投资部分底层资产时,项目底层资产已出现风险,但民生信托在推介过程中并未披露,该信托计划存在通过非关联方为民生信托股东动用信托资金的问题,而且在信托计划出现偿付风险后,民生信托向部分投资者分配收益,未能公平偿付。
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涉案产品为非标准化资金池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是否尽到了受托人义务,以及是否应当赔偿吴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民生信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民生信托在信托财产管理中未秉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的原则,民生信托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该投资信托计划确实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民生信托存在绕过非关联方为民生信托股东动用信托资金的问题。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违约动用信托资金,未尽到受托人的忠实管理义务。总之,民生信托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基础资产处置困难、不能按时偿还投资者的根本原因。
其次,法院还指出,本案中民生信托存在违反监管规定、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一审法院调取了涉案信托账户自2017年11月20日成立日至2021年8月4日的交易流水,发现民生信托对其自身设立管理的永丰2号信托计划进行了多次投资,永丰2号信托计划又对其自身设立管理的汇丰3号、汇丰2号等多个信托计划进行了投资,且存在中谋1号、汇天1号信托计划相互投资的情况。该类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筹码,分拆信托份额,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其设立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相互循环交易的资管产品,具有典型的非标准化资金池业务特征。
此外,法院还认定民生信托的信息披露不真实;民生信托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民生信托赔偿吴某某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民生信托对吴某某的支付应当依法予以抵扣。
本文来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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