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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上市公司爆红!
金皇珠宝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珠宝生产企业之一,该公司将大量黄金质押给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但在被抽查时,却发现这些黄金是假的。
涉及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
据悉,目前融资余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80余吨。
让我们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实物黄金质押+保险公司承保”融资模式
公开资料显示,金皇珠宝成立于2002年8月,2007年10月改制为股份制公司,2010年8月18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股票代码:KGJI。
据其官网介绍,金皇珠宝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批发为一体的大型黄金珠宝生产企业,是国内最大的黄金珠宝生产企业之一。
近年来,武汉金皇珠宝频繁通过信托获得融资。2019年下半年以来,金皇珠宝涉及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公司的多个信托计划均已逾期,相关产品总规模达数百亿元。涉案的多家信托机构随即提起法律诉讼,法院依法扣押了金皇珠宝质押的黄金。
2020年以来,金皇珠宝被执行案件22起,执行金额合计102.57亿元,其中多个标的被重复执行,最大执行金额达16.36亿元,公司董事长贾志宏所持有的金皇相关公司股份也被冻结。
我们知道,今年黄金价格一路飙升,但在持续一年的牛市中,连曾经被人嘲笑的中国大妈们都走出了困境,一家黄金公司为何沦为债务人?
据了解,上述涉及金皇珠宝的信托在设立时,通过实物黄金质押、保险公司承保,设置了“双险”风控措施。
保险人向受益人交付的黄金,须经双方认可并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品质、重量不符合保险单规定的,视为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长安信托—金皇珠宝贷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控制措施为例:
1.黄金质押:
金皇公司提供合法持有且不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静态质押),信托贷款发放前质押本金的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
2、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志宏以个人无限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3.监测措施:
【质押管理】 ①质押的实物黄金直接存放在武汉当地某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港股01398))保管箱内,保管箱加盖印章。 ②质押期间不进行盘点(确保质押资产安全),不开启保管箱,实现静态质押。
【质押保险】质押实物黄金均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基本财产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还承保黄金重量、品质),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受托人。质押黄金到账后存入银行保管箱,保管箱将被封存,保管箱钥匙及密码分别由长安信托和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掌握,项目期间保管箱不可开启,实现静态质押。
产品违规,黄金仍是假的
而早在之前,就有多家媒体透露,2019年以来,金皇珠宝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多只信托计划出现逾期现象。
“公司在注意到金皇珠宝相关情况后,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密切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上述项目下均设立了黄金质押担保,质押黄金均由保险公司承保,民生信托为保单第一受益人。”民生信托方面表示,金皇珠宝用于信托融资质押的黄金,在信托公司处置违约资产时,被发现品质、重量不合格。
由于质押黄金已有保险,信托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寻求赔偿,遭到拒绝。
据悉,民生信托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2月27日向金皇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相关融资提前到期并提起法律诉讼。随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部分质押黄金。
然而,2020年5月22日,武汉中院向民生信托送达的检验报告显示,质押黄金品质、重量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据民生信托介绍,在相关金皇信托计划中,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主持质押黄金交割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黄金的入库、检验、运输、清点、封存等工作。此外,民生信托与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管理人,存放黄金的保管箱需通过“指纹+身份证+钥匙”验证通过后方可开启。
在处置该抵押黄金前,第三方机构对该抵押物进行了再次检测,但结果显示黄金品质及数量并不符合保单约定。
此次事件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18年。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武汉金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股权收购等方式,以69.98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三环集团有限公司99.97%的股份,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襄阳轴承27.93%的股份,被称为“湖北国企改革新样板”。在这笔近70亿的交易中,有42亿是寻求外部融资。其中,金皇旗下的金皇珠宝以黄金抵押贷款作为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是融资的一大“主力军”,涉及长安信托、民生信托、北方信托、安信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
据悉,目前未清偿融资金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80余吨,涉及十余家信托公司。
“踩雷”的信托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人保财险回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公开信息显示,金皇珠宝信托产品违约后,信托公司已提起法律诉讼存款准备金率,并查封、冻结了部分质押黄金和股权。
据人保财险介绍,在金皇案中,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承保的是基本财产险,与武汉金皇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基本财产保险条款(2009年版)》(以下简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空中飞行物等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七条免除了“盗窃、抢劫”的责任,因此武汉金皇增保了“盗窃、抢劫险”。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财险仅对上述六种原因造成的“黄金品质、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所载地址的下列财产,除非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黄金、白银、珠宝……”鉴于上述条款的限制,当事人通过附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保险范围扩大到黄金。特别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不能脱离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当事人对投保种类、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即《基本财产保险条款(2009年版)》的规定国内大型信托机构,基本财产保险的属性并未发生变化。
此外,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还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提供文件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除本条明确规定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外,保险合同或特别约定条款均未规定“受益人”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人保财险表示,被保险人武汉金皇未向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过任何保险理赔申请,信托公司等机构的保险理赔申请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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