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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中国)等5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约3.66亿元人民币。
针对华夏银行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运用理财资金衔接本行信贷资产、发布与事实不符或未充分反映真实风险的理财投资清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该行罚款9830万元,对1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渤海银行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权益类信托产品,依法对该行罚款9720万元,对2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各5万元。
针对中国银行存在违规发放并购贷款、向部分签订工资合同的客户收取年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计8761.355万元,并对1名责任人给予警告。
针对招商银行并表管理不到位、通过与关联非银机构内部交易变相降低理财产品销售门槛、利用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无“四证”地价款或房地产项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该行被罚款7170万元,并对1名责任人给予警告。
针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发放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记入房地产开发贷款专户、采用“卖出+回购+到期买断”交易模式转让规模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该行被依法罚款1120万元。
银保监会持续对各类金融市场乱象进行处罚问责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监管套利行为,严防资金空转,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审慎经营,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各项重大政策落到实处。
中国银行罚款:8761万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11号
受罚对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诉讼原因)
1.对未列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发放贷款
二、违规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3.向没有资金缺口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月底押金退还时间
5.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6.贷款管理不严,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
七、票据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出票人或其关联人账户
8、理财产品质押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九、并购贷款投放过量
10.向未备案的跨境并购企业提供并购贷款
11. 违规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境内企业贷款
12.超授权期限办理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13.与名单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14.违规为其他银行开立同业投融资账户
15.以同业存款回笼方式不正当地吸收存款
16. 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
17、面向一般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18.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非标准化债权类理财产品投资的风险状况
19.违规为“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20.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或置换股东购地贷款
21.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用于土地储备项目
22、商业银行理财非标融资及股权投资
23.理财非标融资用于商业银行登记验资
24、为授信额度以外的理财提供非标融资
25、回购返售业务底层资产不合规
26. 保险产品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捆绑
27. 同一分公司代理销售3家以上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28、主承销债券承销剩余债券尚未通过风险处置专户处置
29.通过贷款翻译延迟风险敞口
30、债券投资业务未划分,且未对表内人民币债券计提减值准备
31.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以不正当方式转让不良资产
32. 迟报病例信息
33.案件问责不力
34.提供与质量和价格不相称的服务
35、违规收取福费廷风险承担费用
36. 向部分签订了工资协议的客户违法收取年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渤海银行罚款:9720万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受罚主体: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案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及原因)
1.地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贷款不合规
二、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三、违规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四、通过同业投资、理财等方式违规筹集资金,为不具备“四证”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5.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一般关联交易未按程序审批
8、内部审计严重不足
九、隐瞒案件(风险)情况
10. 未计算营运资金需求而发放营运资金贷款
11、未尽职调查个别客户环保政策执行情况
12.向房地产开发商发放营运资金贷款
13.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额度超过项目总投资
14. 不满足信贷审批条件而发放贷款
15、未按规定履行委托支付义务
16. 贷款使用情况监控不力,导致贷款被挪用
17.不审慎贷款风险分类
18、为代推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
19.未披露官方网站推荐的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
2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21、未严格审核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
22.部分分支机构出具的理财业务投资报告与事实不符
23、部分再贴现票据风险加权资产准备计提不准确
24.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有效分离
25. 金融产品之间的风险并非完全隔离
26、非标债权资产占比超过监管目标
27. 财务信息登记不准确
28、理财基金为客户向其他商业银行投资提供融资
29. 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足
30. 风险披露声明的问题
31、理财资金用于开立本行定期存单
32、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
33.单只信贷资产理财产品期限与基础资产期限不一致
34.组合信贷类金融产品高流动性资产低于监管要求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招商银行罚款:7170万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受罚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
二、违法违规协助无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化衍生品
3. 金融产品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四、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过监管标准。
五、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理财资金集中运营
7.利用金融产品储备调整回报
8. 识别高净值客户不够审慎
9.并表管理不力,违规降低非银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门槛
10.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融产品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1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人数超过限制
12、向不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投资于高风险资产或权益类资产的金融产品
13.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
14. 全权委托书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15.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机构驳回后未及时停止业务
16、通过关联机构引入非合格投资者取得银行信用卡债权设立信托的二级受益权
17.“智能投信计划业务”通过其他方式规避整改并扩大业务规模,业务数据及资料缺失
18.虚假销售票据再贴现案件屡查屡犯
19.违规以贷款、理财、同业投资基金投资土地储备项目
20.财政资金违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并要求其提供担保
21.同业投资、理财资金等违规投资“四证”不齐全的地价资金或房地产项目
22、理财资金认购商业银行增发股份
23.为企业违规发行短期融资券提供过桥融资、利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债券承接表内类信贷资产
24、提供定制化公募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25、为本行承销的债券偿还提供资金支持
26. 协助发行人以非市场价格发行债券
27. 隐瞒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17号
受处罚人姓名:魏庆(时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负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被监管部门拒绝后未及时暂停业务等事宜。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东亚银行被罚1120万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受罚对象: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 发放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不记入房地产开发贷款账户
2、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被挪用
3、信贷资金回流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四、定期存单质押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
5.授信审查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境内担保和境外贷款及垫款违约
六、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保险理赔,资金用途超出境外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
七、违规发放个人商业住房抵押贷款
8.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九、未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10.将同业存款伪装成一般存款,虚增存款规模
11.利用“卖出+回购+到期买断”交易模式,转移规模
12.提前扣除理财产品投资款作为佣金收入
13.衍生品交易条款设计不合理
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经核准擅自履行职务
15、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16. 监管统计数据多次误报
17.转移经营成本、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8.部分服务收费模式未能实现利息与费用分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华夏银行被罚9830万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受罚主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使用自有资金、理财资金违规购买本行转让的信贷资产
2.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不严
三、同业投资投前审核及投后管理不严
4.通过同业投资为企业收购银行股权提供融资
5.违规为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
六、违规开立跨行账户
七、投资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基础的信托计划,低估风险资产
8.同业资金助力同业增加一般存款,部分期限超出监管要求
九、会计处理不准确,将同业存款误认为一般存款
10.部分金融产品相互交易,风险隔离不到位
11.违规销售无真实投资、无计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金融产品
12.策略性保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未充分揭示风险
13.发布的金融投资清单与事实不符或未充分反映真实风险
14.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
15.理财资金违规投资信托二级高风险资产
16、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超过监管要求
17、非标准化资产非清洁转让
18.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未能有效分离
19、部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与银行信贷资产不挂钩。
20.部分理财资金违规投入土地储备项目
21.一些理财资金投资于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项目。
22. 部分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前未尽职调查
23、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24.与未登记的金融投资合作机构开展业务
25. 遗漏或误报监管标准化数据,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此类遗漏
26.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
27.部分理财资金未受托管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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