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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信托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非法信托最大的法律特征就是无效性。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无法确定。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以诉讼或者追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理赔。个人和家庭通过信托理财的方式,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增值。社会上利用他人心理实施非法信托行为,谋取私利的人不在少数。因此,了解非法信托的法律特征对于各位理财经理来说,十分重要。1.非法信托的法律特征有哪些?非法信托最大的法律特征就是无效性。 二、信托无效的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如受托人以犯罪为目的设立信托的,信托无效。因为信托目的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信托而贯穿整个信托信托有哪些法律特征,信托行为必须以实现信托目的为目的。信托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信托目的是非法的或者损害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为无效信托。2.信托财产无法确定。委托人是否具有设立信托的合法、确定的财产,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信托财产不确定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无从谈起,受益人受益权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明确,这种以不确定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法运作,不能有效设立。3.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非法财产主要是指受托人非法取得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受托人无权以该财产设立信托。本法规定不能设立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必须经过批准,才能作为信托财产。据此,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或者未经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均属无效。4、以诉讼或者追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专门是为了诉讼或者追债,那么该信托无效,因为代理他人诉讼或者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律师的职业。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诉讼、追债,不应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
许多国家(如英国、日本、韩国)都规定,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无效。但对此也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可以自行处理诉讼或讨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处理,因此,应当允许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委托他人处理,只有委托人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才是无效的。5、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无法确定。受益人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要件之一。私人信托没有受益人住房贷款,或者公益信托受益人范围不明确,信托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信托受益权的归属无法落实,信托失去针对性,因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目的在于为适应新的情况留有余地。《信托法》规范了信托的基本关系,是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本文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信托无效的情形,难以穷尽。特别是,今后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信托业法》及相关单行法,可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规定信托无效的其他情形。例如,日本、韩国的《信托法》均规定,受益人依法不享有某些财产权利的,其设立的信托也无效,即违法。为了防止他人被非法信托诈骗,有专业人士整理出了最常见的非法信托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也借鉴了这些规定。 建议投资者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要选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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