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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11 年 10 月 18 日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定规定》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以下三类小型企业被排除在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型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特征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要求的小型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型企业,对于本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型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并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小型企业,应当转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业务规模或者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大中型企业或者金融企业,不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大、中、小型企业不得转换执行该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型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实施》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 财产
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型企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资产应当按成本入账,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七条 小企业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在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或者一年以上的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型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为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可以随时变现,且不打算持有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按照分期付款或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在债务人支付利息日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3)出售短期投资时,以出售价款扣除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应按发生的金额记录。
第十条 小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一)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三)债务人三年以上未偿还债务,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破产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仍无法收回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金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费用,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可供出售的制成品或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生产过程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要耗用的材料、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可供出售或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型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1)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主材、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备件(备品备件)、包装物、燃料等。
(二)在制品是指小型企业正在生产但尚未完成的产品,包括各生产工序中正在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入库的产品。
(3)半成品医疗险,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的生产工序,并经检验合格送入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完成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完成小型企业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并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订货单位或者作为商品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型企业(批发、零售业)购进或代加工、检验、入库待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可以多次使用,价值逐渐转移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小企业(建筑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料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和其他物料。
(8)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型企业(农、林、牧、渔业)成长过程中存栏的农作物、蔬菜、用材林和可供出售的牲畜。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一)购入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在购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2)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对于需要一年以上时间才能生产并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小型企业投资,其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3)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以及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的间接成本。
(五)自行培育、种植、繁育或者饲养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种大田作物、蔬菜的成本包括:收获前消耗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培育林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造林费、苗圃费、林业设施费、良种测试费、勘察设计费和封育前应分担的间接费用。
3、自行饲养育肥牲畜的成本包括:饲料费、人工费以及出售前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动物、植物成本包括:销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积压存货的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于性质和用途类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通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买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服务,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性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使用时将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期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出租或借出的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登记备查。
对于已售出的存货,其成本应当转入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型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分别分类。
(1)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列为辅助生产成本,然后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至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生产成本。
(3)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并于每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至相关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其处置收入、应从责任方收回的赔偿金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
存货盘盈产生的利得,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库存短缺造成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拟长期持有(1年以上,下同)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买入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收到的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
(1)对于分期付息、一次偿还本金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债务人付息日票面利率计算应收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2)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付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应收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3)债券的折价或溢价,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照直线法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当减少其账面余额。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时,以处置价款扣除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存在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处理。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同时减少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拟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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