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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投资示范项目2022年计划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省级企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编制2022年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94号)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投资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1〕2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快编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投资示范项目2022年计划。现将通知印发如下:
1.切实提高项目的示范性、代表性
安排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投资示范项目,支持利用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产权交易、存量扩容、盘活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这对于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发挥中央预算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适度推进基础设施投资,推动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遵循申请条件和审核标准,认真审核、把关项目,遴选优质项目申报中央预算投资计划,切实提高项目的示范性、代表性。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筛选推荐支持项目
(一)拟盘活存量资产和回收资金拟投新项目均应为交通运输、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为避免与其他中央预算投资项目在安排方向上交叉重叠,本专项申请领域不得为单纯的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项目。
(二)依据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和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筛选项目。以REITs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已录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以PPP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已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利用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上马的新项目应已录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三)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以REITs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当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证监会推荐;以PPP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当已经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以产权交易、存量资产整合改造扩建、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挖掘、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等其他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当取得实质性进展。申请材料应当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并说明项目在盘活方式上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创新性。
(四)PPP项目,现有资产不得为纯政府投资项目,如涉及政府投资,政府资金来源应稳定、可靠。
(五)国有存量资产,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或者部门依法持有的各种存量资产和中央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持有的各种存量资产。
(六)回收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应划归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考虑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的项目。回收资金应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新建项目,不得以收购、购买等方式投资。
(七)利用项目前期工作费支持的新开工项目,应在安排好投资后2022年内到位;利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支持的新开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安排好投资后2022年内能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为2020年(含)以来新开工且尚未竣工的项目。
(八)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报送中央预算投资计划。
(九)本专项原则上一次安排。除前期工作费外,已安排中央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以项目前期工作费形式安排的中央预算投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总额的40%;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形式安排的中央预算投资,以盘活存量资产形式安排的,以新开工项目资金额为基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和社会资本方不得申报。
三、着力防范债务风险
(一)申报项目不得涉及担保承诺、回购安排、变相举债等变相融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载明“经认真审查互联网金融,上报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材料真实、合规,符合本市(州)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4.汇总并提供项目申请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支持项目,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一是按照附件1-1、1-2类别填报申请项目基本信息;二是按照附件2要求提供项目单行材料;三是按照加强中央预算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投资项目资金盘活,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绩效目标,填写附件3。
请各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行材料及业绩目标表于2月28日前报送我委。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项目材料将不被纳入备选项目名单。
附件:1.项目申请表.xls
2. 绩效目标表.docx
3. 申请项目单行材料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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