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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冯赛琪(实习) 张晓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商业信托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涉案信托公司中国民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因信托公司存在故意、过错、过错责任等问题,被投资者起诉。旗下信托产品崩盘,遭受巨额亏损、被出具保留意见财报的民生信托再度受到外界关注。
投资者徐某认为民生信托擅自更换底层资产,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导致底层资产难以变现,并多次拖延汇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
经测算,徐某在该信托计划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316.31万元,但收回的金额仅不到22万元。
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并要求民生信托返还徐某某本金3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期间投资者出具的监管部门意见函显示,民生信托存在为股东偷偷“输血”、承接自有风险项目等行为,严重违反信托合同约定。
信托产品仅存一年,法院判民生信托赔偿
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4月28日,民生信托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汇丰3号”)成立公告,称该信托计划于同日成立,规模2400万元,期限为202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8日,受托人为民生信托,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2020年9月1日,投资者徐某与民生信托签署了《信托合同》,认购了一只价值300万元的信托产品。
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为私募产品,为中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预计期限为120个月,首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民生信托发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信托计划管理报告中披露,信托计划规模为18.5048亿,资金使用情况如下:银行存款212973.62元;交易性金融资产443,094,684.1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401,362,562.68元,市值占净值的70.8143%。其中,重大事件披露显示,报告期内,信托计划延迟兑付。偿还客户资金,后续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及处置工作。
诉讼中,民生信托表示,中国民生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21年5月14日提前终止,目前正在清算中。
《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了信托计划终止的原因,并规定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
东城区法院认为,民生信托公司未按照约定和法定程序,未制作财产清算报告,未申报受益人,单方宣布解除,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民生信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某支付本金及利息2946311.72元;并赔偿许某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第一期本金及利息为基准)。上述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投资者胜诉的情况比较少见。上海政策律师事务所魏俊军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本案中的以下裁判意见值得关注。
第一是财务指标的披露,不能轻易视为对投后信息的充分披露。本案中,民生信托通过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负债表”等会计统计指标,披露了投后信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该类方式使得投资者无法进行审核,可以间接理解为投资者有权知道原有本金最终转换成什么样的权益。
第二,投资权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目的,如果投资权益不明确,投资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民生信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管理信托财产的持有人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如不能提供产品的投资方向,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
三是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宽泛,不能产生免责效果。受托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获得选择产品投资标的权利。这种选择权不应与投资者对资金转入的知情权相冲突。这样的司法思维体现出来的金融理念是朴素的,符合人性的。当投资者无法监督自己产品的运作时民生信托投资乐视,哪个主体的内部监督机制更强?金融产品监管的驱动力是什么?
“因此我个人认为,良好的金融环境来源于优秀的投资者和与时俱进的仲裁规则。非常希望这个案件能够给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魏俊军说。
北京银保监局:汇丰3号被查违规绕过法律为股东“输血”
案件审理过程中,民生信托拒绝向法院提交涉案信托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无法说明信托财产对应的基础资产情况。
法院认为,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其有能力举证,但坚持不提交信托财产交易明细。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外,徐某曾向监管部门举报过汇丰产品3。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举报查处银行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意见》。
经核查国债期货,2020年10月至12月,民生信托将汇丰3号信托资金用于以下用途:一是将信托资金用于股东用途或通过非关联方认购股东发行的债券,总规模二是绕行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手民生信托风险项目,规模约1.9亿元。
民生信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汇丰3号将77%的资产投入非标资产,23%的资产投入标准化债券,超出了信托合同约定的30%的投资比例要求。但《汇丰3号信托合同》明确规定,规定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0%。民生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目前,汇丰3号投资的非标资产已全部遭遇风险,且投资的债券尚未到期,短时间内无法变现。
事实上,汇丰3号引发的诉讼不止一起,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目前关联案件有3起,民生信托全部败诉,被要求返还300万元、400万元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并补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民生信托2021年年报显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民生信托因业务信托纠纷等原因涉及多起诉讼,涉及诉讼的信托项目剩余余额为277.19亿元。
涉诉信托项目规模巨大,是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保留意见的重要依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无法就涉诉信托项目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诉讼和潜在诉讼事项,也无法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
审计报告还提到,民生信托2020年、2021年净亏损分别为4.49亿元、38.33亿元,此外因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时兑付,导致投资者提起诉讼,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天眼查数据显示,民生信托目前有6家股东,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6.76%。近日,武汉中央商务区有限公司在第五家上市。一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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