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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吉林信托两名信托管理人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未对莱芜南山石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提供的贷款信息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出具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该公司合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仍未履行审查义务,向伪造贷款材料的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最终,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年,并相应处罚金。
现场情况与简报不符,但仍签署尽职调查报告
此次导致被告人安某、王某受罚的项目,是熟人介绍的,但事实证明,熟人也能成为“陷阱”。2011年6月,杨某告诉被告人安某,山东某矿有个好项目,并给安某发了一份公司简介、贷款申请书和财务报表。安某看过后,认为该企业规模大,项目可行。经与处于缓刑期的王某商量,二人前往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据王某供述,矿场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两三辆卡车、十余名工人,当时他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因为没有车辆运输。但南山公司称,这是因为白天生产不多,晚上运输量大,但王某晚上并没有去现场查看情况。“南山公司石灰石的产销量、利润情况我都没有核实,尽职调查报告是我写的。”安某还称,自己在现场看到的情况与公司简介不符,但还是在王某做的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事实是,仍有回收的可能性。王某表示,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给出了审查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资源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产品销售是否畅通、产能扩大后资金能否正常回收等情况。但两被告仍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对采矿权评估价值进行调查,也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王某随后称,作为南山项目负责人,其对南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明细、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简介及融资申请书仅进行了书面审核调查信托人员,既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股票交易,也没有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便向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
2011年11月27日,吉林信托与南山公司签署《南山建材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吉林信托设立信托计划,收购南山公司标的项目对应的收益权,转让价格1.5亿元,转让期限18个月。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将1.5亿元融资资金从浦发银行长春支行划转至南山公司账户。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利用该笔贷款支付高额佣金,偿还巨额债务。
但很快,真相就被揭露。2012年初,王某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权证已被法院查封,他及时向吉林信托反映情况。吉林信托发现戴英忠涉嫌贷款诈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伪造评估报告称采矿权市值高达6.372亿元
戴应忠以南山公司名义向吉林信托提供的、加盖“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结论是南山公司采矿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值高达6.372亿元。事实证明,上述评估报告、新项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应收账款明细等均为虚假融资材料。
案发后,经评估,以2011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南山公司抵押采矿权静态净现金流为5306.19万元,动态净现金流为2810.4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2014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追缴赃款3648余万元,查封、扣押物品评估价值11495余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6月,戴英忠(已因贷款诈骗被判刑)明知其本人及法定代表人南山公司无力偿债、不符合贷款条件,便伪造南山公司采矿权资产评估报告、新项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虚假贷款材料,以南山公司扩大生产规模、上新环保石灰窑项目为由,向吉林信托申请贷款1.5亿元。
吉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托部经理安某、销售人员王某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合规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仍未履行审核义务,向南山公司发放了1.5亿元融资。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巨额贷款,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安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审查不严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安某、王某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安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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