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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银行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评估等级不符的高风险产品,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信托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判定银行赔偿客户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王先生除了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没有其他投资经验。2016年7月,他去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银行的基金产品宣传广告,便向客户经理询问是否有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按照惯例,客户经理对王先生进行了风险评估,王先生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中,在“下列哪项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下,王先生的选项是“投资保守,不损失本金,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收益波动”;在“您的投资目的”下,王先生的选项是“资产稳健增长”;而在“您的投资出现什么程度的波动会让您产生明显焦虑”下,王先生选择了“本金损失10%以内”。根据王先生填写的上述调查问卷,银行对王先生的风险评估为保守。随后,根据该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王先生在该银行购买了“元宝1号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
一年后,王先生赎回上述基金29万元,本金损失21万元。王先生非常吃惊,他发现该基金是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养老保险比例,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不符合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
王先生与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21万元本金损失。对此,银行认为并无过错,认为王先生购买涉案基金时,银行工作人员已向其介绍该基金的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已尽到相应义务,银行并无不当推广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了解客户的偏好、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合适的投资者推销合适的产品。
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明知故犯地向王先生推荐涉案高风险股票型基金,基金类型与王先生的风险评估问卷回答内容及评估结果明显不一致,虽然王先生在相关材料上签字,但不能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对王先生因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者为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自己的客户和产品,向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法官表示,如果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人要求赔偿。如果销售人已尽到审慎义务,且金融消费者是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的决定,则消费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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