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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信托圈有人推了一篇题为《良心!央企信托产品崩盘后,把信托费用和销售费用都返还给投资者!》的文章,文章大致是这么说的:
金谷信托瑞银158号(阳光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违约后,金谷信托和大连银行将全额返还收取的信托报酬及代销佣金,用于支付受益人相应的信托本金,并在签订《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并录音录像后,五个工作日内到账。
文章发布后,有投资人联系信托圈人士称:项目逾期后,其已向北京银保监局举报金谷信托,并收到北京银保监局《关于举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调查意见》(以下简称《调查意见》)的书面回复:金谷信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调查意见指出:
委托人反映的问题包括:金谷信托随意改变财产用途、未召开受益人会议、信托资金使用违反合同约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经核查,金谷信托未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未违反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资金,但未披露公司实际持有的股权收益权比例,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不符,我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调查意见》因合规性问题,不对外公开全文,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摘录。
该投资者还称:“监管部门在2023年3月3日就作出了回应,此后金谷信托和大连银行就开始联系投资者退钱金谷信托业务,本质上就是在逃避可能出现的违规责任。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并再次录制录音录像后,就等于承认金谷信托和大连银行没有违规行为,知道这个信托产品是风险产品,并自愿承担风险。因为第二次复录的字眼有很强的推卸责任倾向。”信托圈人士认为,复录字眼是正常字眼,和认购产品时的复录没有区别。如果信托公司在发行管理中违法违规,代理银行在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断绝关系。委托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前提是卖方负责。 因相关方不负责任造成投资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据大连银行相关人员介绍,2021年8月发行的金谷信托金牛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当代节能地产)项目规模5.5亿,到期日为2023年1月8日。2021年10月,交易对手方债券逾期,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借据,金谷信托走上讨债之路。不过,该信托产品并未逾期,金谷信托已完成还款。大连银行计划让投资者向金谷信托了解一下这个项目的还款思路。
在金谷信托、大连银行与投资者三方会议中,有投资者询问金牛10号项目还款情况,金谷信托以与该项目无关联为由,未予回应。
据信托业内人士透露,金谷信托金牛10号(当代节能地产)为直销产品,可在“金谷信托财富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查询,不代销银行,本文提到的该产品为大连银行代销,加之监管政策限制,金谷信托不会兑现承诺。
金谷信托不会刚性兑付,大连银行只是销售代理,返还信托报酬和销售费用后,剩余本息何时还清?这个问题成了悬在客户心头的一把剑!
以下为相关文件,可供参考:
1、金谷·瑞银1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补充协议(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2. 大连银行的双重记录技术
3.《关于举报和查处非法银行保险活动的意见》(见插图)
4.投资者投诉信(仅公开投诉内容属实的部分)
大连银行双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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