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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克宇、王晓晖北京报道
“慈善和慈善信托是符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公益机制,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高全喜在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只有回顾2021年慈善信托行业的发展,找准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问题,才能在未来更好地为共同富裕作出贡献。
2022年1月18日,中华慈善总会、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慈善信托数量和规模实现稳步增长。从登记信托数量和规模来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登记的慈善信托累计突破“700”大关,达773只,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在总体平稳增长的趋势背后,《报告》还将2021年慈善信托的发展归结为八大特点。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刘忠祥强调:“未来中华慈善总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要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的应用和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提供更加畅通的渠道,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2021 年慈善信托将稳步增长
报告显示,2021年慈善信托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慈善信托发展稳步增长。2021年新设立慈善信托数量略有减少,但规模止跌回升,并产生了1亿元的慈善信托。这只慈善信托就是“中信信托2021年方美教育慈善信托”,登记规模20001万元。近年来,慈善信托虽然在超大型公益基金托管服务方面并未实现爆发式增长,但凭借独立性强、永久延续性强、透明度高等优势,逐渐受到社会青睐。
二是慈善信托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2021年,共有19个省、市、自治区在其民政部门登记了慈善信托。其中,浙江省登记数量增加78只,甘肃省增加22只,明显超过其他地区。浙江省自2016年以来以168只登记数量领跑全国,甘肃以133只登记数量位居第二,广东和陕西分别以58只和56只登记数量位居第三、第四。总体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慈善信托,但地区间发展仍不平衡。
三是受托人数量持续增加。2021年登记注册的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仍为主要受托人,但双受托人慈善信托占比有所提升,其中,2021年首次登记注册慈善信托的信托公司有4家,慈善组织有46家。受托人数量的增加,说明人们对慈善信托的热情不减,更多机构在积极探索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有利于政策突破后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
此外,慈善信托发展还呈现出社会组织受托人比例上升、慈善信托期限日趋灵活、慈善信托目的多元化、银行托管稳定发展、律师事务所在监管者中占据主导地位等特点。
中华慈善总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慈善信托有望成为金融与公益跨界合作的新模式。慈善信托在缩小贫富差距、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具有多重独特优势:一是可以实现慈善财产的风险隔离,保障慈善财产安全;二是可以创新慈善财产来源渠道,更好地撬动社会资本以基金、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三是可以为慈善财产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实现保值增值,合规透明运作;四是可以赋予委托人更多参与权和决策权,更好地监督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慈善信托发展面临多重阻碍
虽然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势头良好,但慈善信托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刘忠祥认为,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还存在认知偏差,慈善信托是通过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方式,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投资管理、采用何种管理方式均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因此慈善信托不是一种保值、增值手段。
其次,在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我国《信托法》第十条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落实,导致我国实践中尚未建立起具体的、可操作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虽然可以用股权、不动产等财产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五矿信托,但会存在一些法律瑕疵,这对家族(慈善)信托的设立和管理造成了明显的制约。
第三,在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方面,《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具体的优惠激励政策尚未出台,导致慈善信托发展后劲不足。
最后,慈善信托财产非交易转移等其他配套规定仍不完善。在信托活动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因此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需要将相应的财产权转让给受托人,这就是信托转移制度。但对于那些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才能进行财产权转移的财产,如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船舶、车辆等,相关登记注册机关尚未普遍认可和接受以信托文书作为财产权转移的法律依据。
多渠道推动慈善信托未来发展
面对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多重障碍,刘忠祥提出,要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独特优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的普及,让社会公众在心中生根发芽,认识到慈善信托人人可参与;同时,以科技赋能慈善公益信托,提高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现实需要;倡导“慈善+”方式让公众参与,把慈善信托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实现慈善信托与多领域的广泛融合。
第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对股权、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评估、转让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三是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税收优惠,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其涉税问题可参照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建立适度从严、宽容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事后备案制度,应以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第一,信托当事人或范围是否明确;第二,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第三,慈善信托的目的和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不宜在备案时强加给慈善信托,从而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未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出台后,对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信托,应当进行实质性备案审查。”
最后,行业自律也是推动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力量。《慈善法》第96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促进行业交流,提升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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