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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穿透式”四步审查揭露私募基金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真相
周洪国李玉清王倩郭志勇
检察官详细推断涉案人员关系,深挖线索追诉。
检察官和辅警逐一认真梳理涉案资金流向。
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苏某等人利用私募基金合法运作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入选。
“当时涉及私募基金的案件对于公检两院来说都是全新的领域,没有先例可循。本案中的一些私募机构已经按要求提前登记,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向了真实的项目。如何认定犯罪违法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难题。”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但福田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杨婷婷仍然清楚地记得2019年2月刚接手此案时的迷茫。
为弥补私募专业知识方面的短板,福田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仔细学习、研读私募股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围绕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两大基本属性,从投资者信息、资金流向等方面寻找线索,最终确定了“穿透式”四步审查策略。
“本案推动了检察机关对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前沿探索和检察实践,在证据审查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为后续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价值。”杨婷婷介绍,福田区的私募基金占深圳市的半壁江山,精准打击私募基金案件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范化解辖区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辖区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退休人员如何成为私募基金投资者?
第一步:揭开“私募”的面具,验证募资的公开性、社会性、诱导性
2019年2月规定个人投资者,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苏某违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多位投资者举报显示,苏某以其实际控制的鸿谋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鸿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住房贷款,设立5家合伙企业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其中4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苏某未将募集资金投入约定的项目,而是挪作他用,至案发时,无法兑付的资金高达数亿元。
“为了他们承诺的收益,我把家里多年来的积蓄,还有女儿们凑的钱,全部投到了这个私募基金里。”本案登记的投资者共有174人,其中年龄最大的是80多岁的刘奶奶。无论从资金构成、风险承担能力等来看,刘奶奶显然不符合私募基金对特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私募机构资质审核是否存在失误?还是故意为之?在依法前期介入阶段,“刘奶奶”成为检察机关指导办案人员进行“穿透式”审查的重要切入点。
侦查员以“年龄”为关键词,全面排查其他涉案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很快发现,像刘奶奶这样80岁以上的退休老人并不是孤例。随后,他们顺着这群人的投资渠道追溯信息来源,发现他们大多是通过口口相传、熟人推销等方式获得集资信息的。
在环环相扣的回溯调查中,涉案私募机构募资各个环节被逐步渗透,证据被不断挖掘、固定,至2019年5月审核阶段,涉案私募机构违法违规集资本质已充分暴露。
“按照规定,私募平台对于募集公示方式、投资者资质审核、投资额度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要求。”杨婷婷介绍,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认定,涉案募集对象严重违反了私募基金对非公开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涉案私募机构只顾着投资者交出的募集金额,却不进行投资者资质审核。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和刘奶奶一样,个人金融资产、个人年收入都达不到法定的最低限额,也不具备法定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苏某控制的一款私募基金产品共有97名个人投资者,而法律规定,单只私募基金的合伙制基金投资者和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50人。为吸引资金,涉案基金管理人甚至放任不合格投资者组团采取法律明令禁止的“团购”行为。
当投资者对项目收益产生怀疑时,苏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会以预期收益为诱因,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由苏某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并承诺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所谓“私募”,实为“公募”。
登记、备案能保证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吗?
第二步:揭开法律的伪装,严控资金流向,精准定罪
“这些私募基金都是有登记的,我们的项目都是真实的。”苏某被抓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涉案私募基金的来龙去脉,但也反复强调自己是走合法程序,案件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发生的,自己的行为只是挪用资金。
杨婷婷称,检察院从前期介入就积极与审计机关沟通,共同研究确定资金审计的重点和方向,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证据的不断完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渐明朗。
筹备阶段,苏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逐步开展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产品布局、投资项目选择等工作,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并备案。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专营业务,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苏某控制的关联公司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无论是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不构成依法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行为。”杨婷婷称,自己前期为合法运作而做出的诸多努力,其实是精心编织的一层“外衣”,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并不符合其所辩护的挪用资金罪所要求的资金合法性。
检察院经分析认为,苏某违反私募基金“私募”性质和私募基金自身投资风险自担的底线,违规向社会发展不合格投资者,并精心设置“堆叠”式的还本付息、底线回购等对投资者的承诺保障。经司法审计发现,约4.41亿元资金未兑付,系以公开、社会、利诱的方式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11日,福田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苏某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苏某当庭表示认罪,接受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第三步:深入责任清单,成功起诉两名关键人员
在批捕阶段,检察院还发现投资者认定的私募基金销售渠道人员存在差异,这一情况在证实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是否依法追究了所有涉案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涉案私募机构主要人员构成复杂,人员间经常出现混淆,其中核心管理人员、宣传推广人员、销售人员、负责人员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杨婷婷进一步解释,平台老板、高管均辩称自己不直接接触投资者,无法知晓和掌控销售人员向不合格投资者违法宣传募集资金的行为;而部分基金产品的设计开发人员、宣传推广人员也辩称自己只负责注册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并不了解平台的运营模式。
因此,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重点关注了涉案人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主体责任,在侦查机关仅将案件移送起诉苏某时,经过审慎分析研判,认为涉案私募机构高某、何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重点人员,并指导侦查机关对二人依法追诉。
2020年4月21日,高某、何某被逮捕,最初二人拒不认罪,辩称自己只是奉主犯之命行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12月16日,二人最终当庭认罪接受处罚。对于涉案的其他销售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检察院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步:深入信访压力,有效挽回损失,彰显检察为民精神
实践中,追缴赃款、挽回损失是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老大难”,经常面临赃款无处追缴、判决执行难等难题。该案涉及私募基金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成为侦查初期信访的重点案件。一些投资者担心损失无法挽回,多次通过信访、网络渠道请求司法机关加大追缴赃款力度。
面对众多投资者的忧虑与期盼,检察机关将追缴被盗财物、防范损失列为侦查指导的重要任务。杨婷婷介绍:“依法提前介入后,立即指导侦查人员查明财产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相关人员转移财产;同时,重视投资者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法律讲解耐心解答投资者疑惑,彰显司法机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安抚投资者情绪,用心传递司法温暖。”
至案件起诉,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房产70余处,冻结涉案相关公司及人员的11个金融账户,查明苏某实际负有债务1600万元。在检察官的悉心劝说下,苏某表示愿意以自己名下未涉案财产进一步偿还。检察官综合考虑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三人自首、认罪、退赃、赔偿等情节,提出了量刑建议。
2020年7月3日、2021年4月19日,苏某案两次开庭审理;2020年12月16日,高某、何某案再次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2021年5月20日、9月1日,苏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高某、何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对他人1600万元的债权及35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佣金、回扣等,并于判决生效后返还投资者。
◆代表性评论
全国人大代表、国中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希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金融安全是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问题。本案发生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犹如一本行业操作指南,对私募基金具体运作流程进行深入剖析,明确界定“伪私募”常见犯罪手段和法律定性,兼顾法律震慑力和维权温度。对于行业和投资者来说,本案具有极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面对涉及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检察机关能够深入学习研究跨境专业知识并形成高质量转化运用,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攻坚克难的法制担当和司法能力的提升,将为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平稳运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升社会公众金融投资法制意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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