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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福山
Wind数据显示,2023年A股上市公司退市共计45家。2024年1月,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股票不进入退市清算期,将于2024年1月16日退市并退市。华仪电气股票退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并按照要求办理股份转让相关事宜。那么,个人投资者从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介绍
2020年12月18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居民个人A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获得A公司限售股份,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4000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购回该等股份。2021年8月18日,居民个人B通过二级市场集中交易,以10元/股的价格买入A公司10万股股票。
2023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作出终止A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A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清算期,并立即安排股份过户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办理股份转让相关事宜。A公司退市后,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交易。2023年10月18日,居民个人C通过集合竞价方式规定个人投资者,以10元/股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000股。
2023年10月30日,董事会决定A公司实施2023年度特别分红方案回报股东,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2023年11月17日还款,A公司实施特别分红方案回报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1月27日。
假设2024年4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2023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股(含税)。2024年4月15日,A公司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一致,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4月19日。除上述交易外,A公司个人股东A、B、C未进行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A公司退市后,A公司个人股东A、B、C因持有A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年以上的,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个月(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在1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7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照78号公告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限售股份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78号公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时间要求,即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且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间的,该股息、红利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自78号公告实施之日起,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持有的上市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即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退市公司非限售股份,且其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间,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适用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持有退市公司限售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需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操作
本案中,股东A持有A公司限售股份,限售期于2023年12月18日届满,解除限售手续已办理完毕。A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对股东实施特别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1月27日,为解除限售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定,A需将该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年4月19日,A先生从A公司获得2023年度现金股息、红股。A先生自解除限售股份限售以来持有A公司股票时间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居民个人A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票持有期限在一年以内,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及其他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划转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给退市公司,退市公司应当于税款收到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1年8月18日,B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交易方式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截至2023年11月27日、2024年4月19日,B先生自买入之日起持有A公司股票累计超过一年。根据78号公告规定,B先生因持有A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C先生于2023年10月18日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取得A公司10000股股票,于2023年11月27日获得A公司股东特别股息,于2024年4月19日获得A公司2023年度现金股息、红股,自取得日起持有期超过1个月不满1年,其股息、红股暂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78号公告规定,如果C先生持有A公司股票未满1年且未转让的,退市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可按规定申报扣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本文刊登于2024年2月23日《中国税务报》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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