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 欢迎访问京芷财富网(www.cisilnalsil.com)
咨询我
绿途法律服务集团
区域:山西-太原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担保投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关于合同中担保条款的问题 (一)合资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通常是指合资一方虽然向合资企业投资,参加共同经营,分享合资企业的利润,但不承担合资企业亏损的责任,当合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仍须收回其投资,并收取固定的利润。
(二)企事业单位作为合资一方投资于合资企业,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不承担合资企业的风险,不论盈亏都按时收回本息,或者按时收取固定利润,则属于名义上的合资,实质上是借款,违反了金融相关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认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外,还应当收取投资方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对对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依法作为合资一方投资于合资企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也应当承担合资企业的亏损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资合同中的最低担保条款无效。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底条款都无效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合资经营,也可以成为合资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说合资主体排除了自然人的出现。那么按照民法“法无禁止,法无禁止”的原则,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条款中,可以认定个人投资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有效。但是投资保底协议,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我国《证券法》和《期货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出盈利或者损失赔偿的承诺。 从事投资咨询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投资分成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证券投资业属于高风险经营活动,保底条款违反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该类投资合作中约定的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平风险分担原则,是无效的。
Copyright © 2024 京芷财富网运营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沪ICP备2024065818号-8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风险自负。如侵犯您的权益请移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