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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发行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并接受发行风险。
第八条 发行对象应当与上市公司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技术支持等能力。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向特定的严重违法违规主体发行股票。
第三章 发行定价与方式
第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询价、竞价等方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及时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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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并不构成真实的法律文件。真实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应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具体条款和规定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此外,本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写。
在编写《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时,应确保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因素。同时,应注意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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