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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部门:中国证监会
发行编号: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证监会已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信托)涉嫌证券法律法规违反情况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
1998年4月8日起,庆大信托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账户和2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地营业部,大量买入“陕西国投A”股票。持股量由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增至8月24日最高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庆大信托并未就上述事实向陕西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书面报告或公告。 与此同时,信达信托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多次进行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导致股价由4月8日的10.01元,上涨至9月21日最高时的19.12元信托处罚说明,涨幅高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信达信托已累计获利1.0322亿元。
二、处罚决定
信达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欺诈行为制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规》第七十四条第(三)、(八)款规定的行为。依据《股规》第七十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信达信托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没收信达信托违法所得10322万元;
(3)暂停信达信托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付小军证券从业资格12个月;
(4)对信达信托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给予警告;
(五)责令信达信托清理、取消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
信达信托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汇交中国证监会(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支行,账号2610044690,由银行直接缴纳国库)天使投资人,并将付款凭证抄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信达信托、陈玉华、夏小军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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