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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集合信托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近日发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进行规范。
根据上述《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阳光私募股权的设立、发行、投资、业绩报酬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对信托财产发出交易指令,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任何私募投资顾问。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信托公司的关联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信托的投资顾问。例如,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决策,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发出交易指令的义务抵押合同,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他人。风头正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仅以第三方投资顾问的身份提供服务,不得代为作出投资决策。
同时,《指引》还对上述“第三方咨询顾问”的资质设置了门槛。《指引》规定,投资顾问须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具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今后信托公司须将第三方咨询顾问的选聘程序报送银监会或地方银监局。
此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根据《指引》的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会遭受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对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此前流行的模式是否符合新的监管要求尚不明确。(结构化证券信托模式,是以一般受益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以其认购的次级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提供保障;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普通投资者,可在次级受益权遭受损失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实现本金及收益。)
近年来,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形成了四种业务模式,一是信托公司亲自发出指令的主动管理型;二是结构化(优先、次级)分层,由次级投资者担任管理人;三是投资顾问型,由私募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四是限制性股票收益权投资信托。
信托业内人士表示,这四类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完全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也不同。此次发布的《指引》未能对此作出单独规定,使得信托公司依托其开展业务时受到一定约束,而且如果不能独立运作,成本也会增加。因此,业内希望进一步明确目前尚不明确的能做和不能做的界限,也让信托公司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明确自身定位,并以此为契机实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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