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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经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6.3 意外事件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公司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且相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本公司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项目,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金额确定预计负债。
如果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的潜在义务的存在必须通过不确定的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或公司承担由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的现时义务,并且履行该义务很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公司将该等潜在义务披露为或有负债。
6.4 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
6.4.1 自有资产运营情况
6.4.1.1按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披露资产期初、期末余额
表 6.4.1.1
单位:万元
注:不良资产总额=次级+可疑+损失
6.4.1.2 披露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及期末余额
表 6.4.1.2
单位:万元
6.4.1.3 披露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期初、期末余额。
表 6.4.1.3
单位:万元
6.4.1.4 披露投资额排名前五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名称、所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主要经营活动、投资收益等情况。
(没有任何)
6.4.1.5披露前五名自营贷款公司的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还款情况等。
表 6.4.1.5
6.4.1.6表外业务期初、期末余额;单独披露代理业务、担保业务等各类表外业务
(没有任何)
6.4.1.7公司本年度收入结构
表 6.4.1.7
单位:万元
6.4.1.8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
按照公司审计报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净资产154,337,573万元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 126,924.81万元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 94900792万元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0万元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合计10,759.3273亿元
公司净资本129,822,108万元,满足≥2亿元的监管标准。
各项业务净资本/风险资本之和为120.66%光大兴陇信托,满足大于等于100%的监管标准。
净资本/净资产为84.12%,符合大于或等于40%的监管标准。
6.4.2 信托资产管理
截至2021年四季度,公司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余额10957.03亿元,同比增长6.79%。其中资产管理,融资类信托资产余额1843.18亿元,同比减少21.46%;投资类信托资产余额5377.87亿元,同比增长29.08%;经营管理类信托资产余额3735.98亿元,同比减少0.31%。
6.4.2.1 受托人义务履行情况披露
为规范公司信托项目信息披露工作,履行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要求及《广东兴隆信托有限公司信托项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应当按照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及时披露信托项目募集公告、设立公告、定期报告、清算报告、临时重大事项报告等。2021年,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设立公告3917份、管理报告5391份、募集公告2945份、清算报告842份,共计13095份。
6.4.2.2 信托财产期初、期末余额的披露
表 6.4.2.2
单位:万元
6.4.2.2.1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信托财产期初及期末余额
表6.4.2.2.1 单位:万元
6.4.2.2.2被动管理信托业务信托财产期初及期末余额
表 6.4.2.2.2
单位:万元
6.4.2.3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数量、收到的信托资金总额、加权平均年化收益率
6.4.2.3.1本年度已清算的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单一资金信托项目数量、实际兑付的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 6.4.2.3.1
单位:万元
6.4.2.3.2本年度已清算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数量、信托资金到位总额及加权平均年化收益率
表 6.4.2.3.2
单位:万元
6.4.2.3.3本年度已清算的被动管理信托项目数量、收到信托资金总额及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 6.4.2.3.3
单位:万元
6.4.2.4本年新增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及财产管理信托项目个数及实收信托总额
表 6.4.2.4
单位:万元
6.4.2.5披露信托财产损失情况(交易次数、总额、原因等)
(没有任何)
6.4.2.6因公司自身责任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披露
(没有任何)
6.5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数量、关联交易总金额、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等。
表 6.5.1
单位:万元
6.5.2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关联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表 6.5.2
单位:万元
注:公司本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共27家,主要来自光大集团内部,下表列示了公司主要关联方情况。
6.5.3 公司与关联方重大交易的披露
6.5.3.1 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财产
表 6.5.3.1
单位:万元
6.5.3.2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交易
表 6.5.3.2
单位:万元
注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2:本节金额为2021年末资金余额。
6.5.3.3 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与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交易(信托对信托交易)的金额
6.5.3.3.1原始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包括期初、期末汇总数、本期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 6.5.3.3.1
单位:万元
6.5.3.3.2 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包括期初、期末汇总数、本期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 6.5.3.3.2
单位:万元
6.5.4 详细披露关联方逾期偿还公司款项及公司为关联方垫付或将垫付的款项情况
(没有任何)
6.6 会计制度的披露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经营业务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财务风险,规范公司会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了《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与计量管理办法》、《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规则》、《减值管理办法》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执行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税收管理办法》、《研究开发附加扣除实施细则》和《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7. 财务报表
7.1 利润实现与分配
(1)实现利润
2021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0878317万元,净利润15596684万元。
(2)提取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按2021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5,596.68万元(2020年为26,114.35万元)。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根据《金融企业计提一般风险准备规定》(财金[2012]20号),一般风险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的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本公司遵守上述规定,2021年度已计提一般风险准备1,527.68万元。
(4)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按2021年度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7,798.34万元(2020年为13,057.18万元)。
(5)股利分配
根据2021年10月20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度公司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78,343.07万元(2020年为62,330.65万元)。
7.2 主要财务指标
表 7.2
7.3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没有任何)
7.4 其他事项
(没有任何)
8、特殊事项披露
8.1 报告期内前五名股东变更情况及原因
(没有任何)
8.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8.2.1 董事变更
2021年1月29日,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同意选举冯翔同志为公司董事、董事长,闫桂军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2021年4月9日,甘肃银保监局核准冯翔同志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
2021年4月19日,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选举李朝霞为公司董事,秦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2021年5月11日,甘肃银保监局核准李朝霞董事任职资格。
2020年11月5日,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选举谢泰峰、赵欣、方文斌为公司独立董事,周小明、袁德军、张萍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5日,甘肃银保监局核准谢泰峰、赵欣董事任职资格。2021年1月21日,甘肃银保监局核准方文斌董事任职资格。
8.2.2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21年4月19日,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批准聘任曹照兵同志为公司副总裁,陈开晖同志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21年5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核准曹照兵同志副总裁任职资格。
2021年8月20日,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2021年第十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聘任郭庆伟同志为董事会秘书。2017年12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核准郭庆伟同志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转岗后其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8.3 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变更或公司分立、合并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的批复》(甘肃银保监局核准[2021]103号),核准我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非投机用途)。
8.4 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8.4.1 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1)我公司诉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兆武、吴海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已提起上诉,目前等待二审开庭。
(2)我公司诉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合同纠纷案,我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东旭集团相关案件属于司法机关管辖,该案已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3)我公司与龙浩集团有限公司、林春荣、龙浩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龙浩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已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目前等待被告是否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4)我公司诉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茂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尤兴茂、李晓华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目前等待一审开庭。
我公司相信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上述案件一定能够得到顺利解决。
8.4.2 以前年度发生但本报告年度已审结的诉讼事项
我公司诉河南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益权回购合同纠纷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我公司相应本金及违约金,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8.4.3 报告期内发生并结案的诉讼事项
(没有任何)
8.5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6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罚情况
(没有任何)
8.7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后提出整改建议的,应当简要说明整改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度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8.8 本年度半年度重大事项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披露媒体和版式
2021年4月12日,证券时报B31版公告,冯翔同志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14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公告于证券时报B119版。
8.9银监会及其省级监管局认为客户和相关利益相关者需要知晓的其他重要信息
没有任何。
9、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全体监事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合法运作、重大决策、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认为公司能够合规经营。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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