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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9月13日讯(记者彭科锋)一只价值7900万元的家族信托产品买入公司股票后赚得盆满钵满,但信托公司却无法将利润返还给投资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这样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案件。邰某某以7900万投资光大兴隆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光大信托)的家族信托产品,购买光大信托合法持有的中芯国际股票的股票收益权。这笔投资后来赚得盆满钵满。邰某某随后要求信托公司将收益打到其账户上,但光大信托以违反国资监管、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了。
经邰某起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信托合同有效,光大信托违约,应当返还投资人信托利益996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9月13日,某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负责人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有的信息看,这个家族信托的本质是一个通道,由于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此次私募,所以以家族信托的形式,通过信托公司席位投资中芯国际股票。
“我认为后续纠纷的关键,在于产品设立的法律审核或者内控审核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信托公司内部对最终的利润分配环节意见不一。”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还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合理。正如文件中所述,光大兴隆公司虽然是国有合资企业,但其持有的中芯国际股份属于股权交易,不涉及光大兴隆公司的资本和股权问题,因此其行为应当受到《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范。
70后女投资者斥资近8000万设立家族信托
据权威文件显示,邰某某,女,1970年出生,江苏南京人。2020年7月6日,邰某某与光大信托签订了《广信广耀世家215号家族信托信托合同》,双方约定邰某某首期信托财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信托期间,若信托资金闲置,由邰某某的授权人指令光大信托使用信托财产,即光大广隆公司按照信托财产使用指令使用信托财产。
同日,邰某某向光大信托出具了信托财产使用指示函,其中载明: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光大兴隆公司代表本信托签署编号为2020G0075-转让002的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以全部信托资金扣除各项税费(如有)后的金额购买光大信托合法持有的中芯国际股票股票收益权;光大信托以闲置资金认购光大信托—盛源纯债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代表本信托签署相关合同。同日,邰某某向光大信托支付投资款7900万元。
2020年7月15日,光大信托代表广耀信托与光大信托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约定光大信托将其持有的中芯国际181.17万股股票收益权转让给广耀信托,转让价款5520万元。广耀信托存续期间,光大信托按照台某某的指令,以信托财产中的闲置资金认购了盛元信托产品。2021年7月12日,台某某向光大信托出具了信托财产使用指示函,要求赎回广耀信托认购的盛元信托产品中的5260万股信托股份及对应的信托收益,并在赎回后向光大信托支付远期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5520万元。 此后,广耀信托向光大信托支付全额转让价款,广耀信托获得标的股票的收益权。
2021年8月以来,邰某多次向光大信托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出售股票。截至2021年11月15日市场经济体制,光大信托向其确认,标的股票已全部售出。2021年11月18日,邰某向光大信托发出指令函,要求将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资金分配给其。但经邰某多次催告,光大信托并未将前述信托权益分配给邰某,也未向其披露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邰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光大信托偿还款项。
光大信托以“违反国资监管”为由请求宣告信托合同无效
光大信托为何不愿意向投资者返还股票利润?
庭审中,光大信托表示,签订涉案信托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涉案信托项目取得光大信托在转让合同项下持有的中芯国际股权收益权。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芯国际股权收益权属于国有企业资产,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但本案涉案中芯国际股权收益权未作为转让财产进行评估,而是以非公开方式转让。现邰某某要求将国有资产直接拨付至信托账户,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该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光大信托亦表示,认购中芯国际股票收益权部分共涉及信托资金5520万元,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鉴于邰某某与光大信托订立信托合同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获取转让合同项下的股票收益权,且信托合同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信托合同相应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光大信托进一步表示,以信托资金55.2亿元认购的中芯国际股票收益权受到有关部门质疑,因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信托合同及转让合同很可能无效,无法履行。
邰某表示,该转让合同及涉及中芯国际股份转让的信托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信托产品、股票收益权转让等整体交易方案均由光大兴隆公司设计光大兴陇信托,所涉交易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符合光大信托的利益。
法院一审判决光大信托偿还投资者9962万元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光大信托与邰某某签订了广信广耀世家215号家族信托的信托合同,光大信托代表广耀信托和光大信托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合同。光大信托认为,上述两份合同中中芯国际股票收益权转让违反了国有资产监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光大兴隆公司虽然为国有合资公司,但其持有的中芯国际股票属于交易性股权,不涉及光大兴隆公司的资本和股权问题,因此其行为应当受到《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范。光大信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涉案两份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光大信托偿还邰某某信托利益9962万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信托利益逾期利息77791.11元及其他相应利息。
对于这一判决,多位法律界人士也向财联社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遵守合同的基本精神,除非被证明该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金融机构法务团队人士表示,光大信托所持股票处置所得款项可能被存放在自己的账户中,导致其不敢转出。“这种情况下,确实受到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的限制。”该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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