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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失败,财产损失
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1010.8万对,离婚登记380.1万对,也就是说“每100对新婚夫妇中,就有38对离婚”。面对失败的婚姻,人们在后悔的同时又无奈,因为感情是强求不来的,人也没了。尽量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给双方金钱和生活的损失,才是“止损”最现实的方法。
从婚姻法角度看,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类,两类财产均可能因离婚而丧失,但原因略有不同。个人财产丧失主要是因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杂在一起,无法区分,导致分割丧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查证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至于夫妻共同财产,丧失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双方离婚时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何控制婚姻风险带来的财富流失?思路很简单,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对于个人财产,主要是“治”好财产混淆问题,即通过家庭信托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彻底分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通过家庭信托实现财产“独立”,避免离婚时分割。具体如下。
2. 家庭信托避免将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混在一起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伤残生活补助费等;(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五)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其他财产。”此外,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自己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人们普遍想到的规避婚姻风险的方法有:一是子女结婚前完成财富继承,对婚前财产在子女结婚前进行公证;二是签署财产协议,明确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但上述方式也有明显的弊端。首先,“钱是钱,情是情”的观念,与“互相扶持”、“家人不说三道四”等传统家庭观念相悖,导致真正“放下面子”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的人寥寥无几。其次,在处理婚姻一方突然死亡时,因“死后无证”导致夫妻财产协议的执行存在风险;第三,对财产混淆问题解决不够彻底。由于很多家庭没有严格的账目管理机制,个人财产与婚姻共同财产混杂使用,最终无法区分。 最后,婚后个人财产增值被分割的风险也无法避免,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除存款利息自然增值部分外,其他任何非自然增值收益,都应当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股权,增值部分可能远大于婚前价值,如果股权所有人当时不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对方,同样会面临股权分割。
因此,上述常规做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家庭财富不外流。真正有效的工具其实是家庭信托。只有通过家庭信托结构,才能实现个人财产与婚姻共同财产“物理状态”和“法律效果”的双重隔离。例如,夫妻一方A将个人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庭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个人财产,A本人是家庭信托的主要受益人(而非唯一受益人)。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A作为委托人交付个人财产设立信托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A所有,而是属于信托公司所有,由信托公司在专门的账户中管理。这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与婚姻共同财产混淆的可能。 另一方面,A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仍然取得个人财产的实体权益,既隔离了风险,又保留了收益,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3. 家庭信托防止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离婚双方都有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财富主要由一方创造或主要来源于一方家庭的情况下,直接分割必然会对家庭财富造成极大伤害,尤其是涉及到家族企业股权的分割,还可能导致家族企业股权的分散,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土豆网因创始人离婚而未能上市,最终被低价收购,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些婚姻风险也是很多高净值客户及其二代面对婚姻犹豫不决的原因。不得不说,巨额财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负担。
问题是,无论财产分割有多少风险,分割婚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家庭信托如何能规避这一点呢?就像前文提到的以个人财产设立家庭信托一样,通过信托财产独立化的方式提前做出安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庭信托。信托成立后信托风险案例,这部分财产将实现独立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就不存在离婚分割的问题了。
例如丈夫AB和妻子AB育有一儿子C,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丈夫A继承。按理说,如果他们离婚,妻子B可以拿走夫妻财产的一半,从法律角度看,这是B的权利,但这部分财产主要来源于A祖上积累的财富,如果离婚时其中一半被B拿走,从理性角度看对A是不公平的。为了避免离婚造成的家庭财富损失,AB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家族信托,将受益人设定为AB可以接受的儿子C,这样,即使AB离婚,也不需要分割这部分财产。如果这部分财产是家族企业的股权,那么家族信托不仅可以避免离婚造成的财富损失,还可以保持企业股权的稳定性。 需要指出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庭信托,需要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信托方案的设计需要考虑双方的利益。
四、结论
本文以夫妻财产的分类为逻辑主线,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不同性质,提出解决离婚财产损失的最佳途径是设立家庭信托。正如中医所说“治未病,防未病”,家庭信托可以消除引发风险的条件。家庭信托之所以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本质原因在于其信托独立性。也正是因为家庭信托的独立性,才使得“觊觎”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及相关债权人“难以下手”。这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有动机对家庭信托的独立性进行“质疑和挑战”。因此,想要利用家庭信托结构防范夫妻财产风险的人,应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设立家庭信托。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庭信托时,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并取得充分的处置权。 以动产设立信托时,需根据动产来源不同,如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父母或第三人书面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按照婚姻财产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等,提供相关材料。需证明待交付的财产来源合法,且有完全的处置权。应保留足够的证据,以应对觊觎信托财产的人,证明家族信托架构的合法性,并“保卫”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婚姻风险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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