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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晓
中海信托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魏志刚的查处颇具戏剧性,该案并非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后立案查处,也并非因他人举报而起,而是由行贿人在账簿上留下证据,检察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相关证据线索而起。
律师事务所的账簿揭露了贿赂的证据
导致魏志刚“意外”落马的证据,来自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账簿。案卷显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下称“长安律所”)律师左震从该律所佣金收入中提取300万元给魏志刚,并在律所账目上注明“魏志刚佣金”字样。
那么魏志刚为何会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巨额佣金呢?故事要从2008年说起。那一年,江苏无锡太湖新城镇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城镇公司”)筹备进行一项融资项目。长安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左震了解到新城镇公司有融资需求后,主动找中国工商银行(下称“工行”)金融市场部原副总经理徐涛商讨操作方案。
由于此项目只能通过信托通道以发放资金的形式进行融资,而中海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海信托”)又是工行比较大的一项业务合作伙伴,徐涛便邀请时任中海信托业务总监的魏志刚来洽谈此项目。三人在北京多次会面商谈,魏志刚也提出了自己的专业见解,最终形成了新城镇项目的意向方案,并约定在项目成功后,以中海信托为项目通道,参与新城镇公司的融资。
经过充分讨论,工行与中海信托达成初步融资方案,以新城镇公司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载体,设立信托项目。可惜这个方案被中海信托决策层否决,中海信托最终没做这个项目。
中海信托退出后,几人商量决定与北京国际信托公司(下称“北国信”)合作,由北国信充当信托通道,并向其支付一定的业绩提成。谈判中,徐涛提出,魏志刚前期付出了很多努力,建议将北国信所收取的佣金一部分给他。左震等人表示同意。关于费用提成,双方约定以长安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北国信签订协议,以法律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介绍费。
2009年5月,北国信费用尚未支付时,魏志刚告诉左震,自己做理财业务需要资金,要求其先垫付300万元。在左震的安排下,长安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给魏志刚300万元,并在理财账簿上留下“魏志刚佣金”字样。
“魏志刚在新城镇公司融资前期做了很多工作,包括亲自来到无锡调研、设计融资方案,他运用专业知识,对这个项目的最终成型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如果一开始没有提出可行的融资方案,新城镇公司就募集不到资金,我也拿不到新城镇公司的法律服务费。”左震随后的证言也间接印证了魏志刚在项目推进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后来,因为审计署调查新城公司信托融资一事,魏志刚怕受牵连,就把200万元还给了左震。魏志刚还钱的时候,还给了左震一张借条,称以后如果有关部门问起,就说这笔资金是贷款。事发后,魏志刚接受审计署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约谈时,辩称这300万元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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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除了上述300万元“贿赂”外,还发现魏志刚还犯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罪。
2009年,魏志刚、中远信托营销总监黄帆作为中远信托代表,分别与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总公司”)副总经理尚毅、中铁地质勘探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勘探公司”)总经理宗军洽谈合作项目。双方约定,由中铁总公司负责矿产及项目勘查,中远信托负责募集资金。2011年6月,锐智1号信托计划成立,2011年7月,中远瑞智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瑞智中心”)成立。但根据相关规定,中铁总公司和地质勘探公司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必须引入民营企业,另行设立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才能顺利推进上述投资计划。
2009年底,魏志刚找到自己熟悉的君益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君益星公司”)CEO李星,建议李星与地质勘探公司合作,成立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并收取管理费。李星表示愿意参与。由于魏志刚当时担任中海信托北京业务部负责人,主要负责主导和设计矿业基金项目。后来,在魏志刚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合作,君益星公司与地质勘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恒吉达公司。李星后来称,他有印象,魏志刚曾提到过,矿业基金项目成功后,要和他分得部分利润。
2012年下半年,李兴欲出售君怡星公司,魏志刚同意,李兴遂将君怡星公司整体打包出售给天津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初,魏志刚告诉李兴自己需要用钱,要求李兴先给自己200万元,李兴便按要求将200万元转入魏志刚指定的银行账户。
当办案人员问及他为何给魏志刚行贿时,李兴回答说,一方面,如果没有魏志刚介绍,他就没有机会与地质勘测公司合作参与矿业基金项目,而将君益兴公司整体倒卖,他就能获利500万元;另一方面,考虑到魏志刚是中海信托在北京的负责人,他想与魏搞好关系,希望将来能通过魏志刚介绍一些项目,或者利用中海信托做杠杆融资。
控方和辩方就战争罪与无罪展开辩论
检察院在长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账簿上发现线索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将魏志刚逮捕。魏志刚于2016年7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志刚利用担任中海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信托业务一部经理、营销总监、总裁助理等职务便利,帮助左震推动信诚公司信托融资项目、君益星公司参与锐智中心矿业基金项目,分别收受贿赂300万元、200万元。魏志刚还通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融资业务部主任赵敏,帮助融信利达公司介绍华辰信托承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信托业务,并两次收受融信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华斌(另案处理)贿赂30万元。
魏志刚受贿案比较特殊,魏志刚在三起受贿案中都扮演了类似中间人的角色,即利用自己的资源拉拢关系,最终促成他人项目合作,并获得巨额报酬。这一特殊的受贿情节,引发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魏志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争论。
魏志刚认为,其仅介绍了几个项目,收受了一些报酬,不构成受贿行为。魏志刚及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称,魏志刚收受左震300万元并非利用职务之便,李星给的200万元是其持股分红,龙华斌给的30万元是对方为感谢魏志刚提供融资信息而支付的劳务介绍费,均不构成受贿罪。
公诉人对魏志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驳斥。公诉人指出,第一起受贿案件中调查信托人员,魏志刚收受左震300万元,与其此前代表中海信托在新城镇公司融资项目中履行职务有关;第二起受贿案件中,魏志刚告知李兴中海信托将与中铁总合作设立矿业基金项目,并推荐其实际控制的君益兴公司参与该项目,故其利用职务之便为李兴谋取利益;第三起受贿案件中,魏志刚利用他人职务行为为相关企业谋取竞争优势,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魏志刚三次收受钱财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于2019年9月3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魏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尚未追缴的530万元赃款,进一步追缴后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宣判后存款准备金率,魏志刚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除魏志刚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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