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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人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和渠道很多,其中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慈善捐赠。随着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慈善信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财富善举的新手段之一。
那么,既然都是将财富所有权转嫁给公益慈善事业市场经济体制,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究竟有何区别?本文将对二者的法律关系、财产独立性、受益人及实际功能等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1.法律关系的差异
慈善捐赠的本质是“赠与”,体现的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部分(典型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条款规定:“赠与合同是捐赠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实施具体捐赠行为时,应当遵循和遵守《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
慈善信托的本质是“信托”,体现的是受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受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还专门设置了“公益信托”一章,加强对公益信托的引导和监督。在设立和运作慈善信托过程中,应当遵循和遵守《慈善法》、《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关系的差异导致实施捐赠和设立信托的程序和流程难易程度不同。捐赠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日常生活中人们的随意打赏或者网上捐赠,都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而信托的设立必须严格采取书面形式,确定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登记等(依据《信托法》第九条),设立较为复杂。
2.财产独立性差异
赠与完成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该财产与受赠人原有财产合并。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方可撤销赠与(具体情况见《民法典》赠与合同部分)。
设立慈善信托(包括其他类型信托)时,虽然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移交给受托人,但是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之间保持独立(也与委托人的财产之间保持独立)。
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了财产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同时可以设立第三方监督者,更有利于委托人慈善意愿的实现。
3. 受益人之间的差异
进行慈善捐赠时,可以将财产直接捐赠给最终受益人,也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特定或者不特定受益人(特定受益人不得是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非特定人,尽管信托文件可以规定一定的筛选条件或范围,但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对委托人或受托人有既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
4. 实际功能差异
1. 金额限制
当人们按日捐赠时,金额不受限制,也不需要支付除慈善组织管理费以外的任何费用。通俗地说,“一分钱也是爱”。但设立慈善信托往往有一定的金额门槛,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向受托人缴纳固定费用,而小额财产则不适用。
2.实现慈善目的的能力
慈善捐赠一般直接捐赠给最终受益人或专业慈善组织,能够更直接地实现慈善目的。慈善信托慈善目的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受托人的能力。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在策划、实施和监督慈善项目方面的能力不如专业慈善组织。因此,现阶段的慈善信托往往采用“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的双受托人模式。
(三)保值增值能力
慈善财产捐赠给受赠人后,财产的保值增值主要取决于受赠人的能力。在我国,受赠人主要是慈善组织慈善公益信托,其保值增值能力大多不如专业金融机构,也不愿意承担投资损失。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对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的预期较高,更容易实现“慈善可持续”(即对慈善财产实现“留本用利”)。
(四)开具税收抵免票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慈善财产,可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扣除。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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