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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我们已经对慈善信托与基金会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并阐述了从设立到运作的流程上的差异。本部分将从监管和终止的差异入手,让大家了解到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的运作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受到哪些国家机构和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终止。
最后,笔者将对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对未来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方向做出粗略的预测。
5. 监管差异
01外部监督
基金会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有强制性公开内容,如年度工作报告、公益资助项目信息等。若不及时公开或披露信息,机构将面临取消资格等处罚。
此外,年度检查、等级评定也是政府部门对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的手段,与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密切相关。
慈善信托设立专门监督人进行监督,委托人可以决定是否设立监督人。监督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权: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托监察人应当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履行职务有困难的,应当向受托人报告。
2. 起诉权:《信托法》第65条规定,为维护受益人的权利,管理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因此,为维护慈善信托的利益,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实践中尚无司法案例。
02
信息披露
基金会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高,除常规的信息披露外,在开展募捐活动或者对基金会资金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支出时,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相比基金会,慈善信托在这方面的要求更加宽松,除了定期的信息披露外,只有当发生重大变化时才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这与前文提到的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有关。
6. 终止差异
01 终止请求
基金会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解散,需维持基金会的永续性,但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问:哪些情况下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出现下列情形的,需要依法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到期未续展。例如,某基金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如有效期届满,未续展。
(2)依法终止。按照章程的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继续开展公益活动。
(3)依法被撤销登记。基金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许可,或者行政机关违法取得登记许可的,由颁发登记许可的登记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
(4)撤销登记。基金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
慈善信托一般没有固定的期限,当信托财产用尽或者信托决策机构决定信托终止时,信托即终止。
问:什么情况下慈善信托会终止?
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2)信托的延续违反了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各方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6)信托终止。
02可以转化为私人收益吗?
这里的私益与公益相对,公益是指对特定人或小群体的利益。基金会的财产是社会财产,属于社会所有,因此在基金会终止期间或终止后均不能转化为私益,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也是捐赠行为,不能随意撤销。一旦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财产所有权在交付后即转移,捐赠人无权要求取回该财产。
此外,《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本金,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不能按照章程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向与该基金会性质和宗旨相同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
关于这一问题,《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而关于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人为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似的用途,或者经民政部门备案慈善公益信托,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从字面理解上看,相关法律对慈善信托存续期间的公益性质有明确要求(不得有“私利”成分),但对于慈善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并未禁止“私利”,即信托终止后,委托人可以通过约定归属的方式取回剩余的信托财产,但这影响了慈善信托的性质,也涉及慈善信托财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立法精神上看,公益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类似的目的(“就近原则”)是整个公益法的原则,慈善信托与基金会均应适用。慈善信托能否转为私利,仍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慈善信托的财产权属是否转移,如果认定财产用于慈善目的,那么由于公共税收因素的加入,该财产已经不具备私有财产的性质,受托人与该财产已经断绝关系,不应转化为“私利”,基金会的“就近原则”应当延续,不应因受托人的变更而终止。
七、发展趋势
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登记基金会8748个,已登记慈善信托534个,信托财产总规模331718.81万元。以下是近四年我国基金会、慈善信托成立数量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受政策收紧影响,已登记基金会数量在逐渐减少,而慈善信托数量则在加速增长。
总结
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慈善信托是法律行为,二者虽然都具有慈善或其他职能,但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无法比较。
在我国现行慈善法律框架下,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是目前最为重要的两种慈善模式,这与世界各国的实践一致。从国际经验看,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是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控制与传承的作用。从本土实践看,基金会在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和社会实践方面相对慈善信托更加完善和成熟。
但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系列慈善信托的政策准备日趋完善,特别是在共同富裕政策的号召下,慈善信托以其灵活性将作为第三次财富分配的主要工具,成为新时代慈善事业的新助推器。
当然,相较于任何单一工具,“基金会+慈善信托”的双轮驱动架构是更好的选择,由慈善信托管理财产,基金会实施慈善项目。该模式以持续的资产管理机制为基础,构建起公益事业的整体框架,最终形成一个长期的、庞大的公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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