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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是整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监管机构严格要求和重点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由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逻辑复杂多样成本利润率,也成为实际工作中的一项难点工作。本期主要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逻辑及方法进行简单介绍。
客户身份识别,又称“了解你的客户”(KYC)或“客户尽职调查”(CDD),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或业务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资金来源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
非自然人客户实际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为落实国务院“三反”监管制度,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盖、隐瞒其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实际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而提出的。
2018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实际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机构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实际受益所有人,且该实际受益所有人须为自然人。不同类型客户实际受益所有人的基本识别方法概括如下:
注:步骤2中描述的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公司董事会绝大部分董事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资融资、担保、兼并重组等;长期实际控制、使用公司主要资产或者巨额资金。
应当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确定为受益所有人信托账户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如果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不是自然人,应当层层追溯,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确定其为受益所有人。在信托设立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确定受益人后,可以将其确定为受益所有人。
1.除规定情形外,其他类型的机构、组织,可以适用与公司实际受益所有人相同的标准;
2.受益所有人识别涉及金融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的,基金受益所有人识别可以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进行;
3.无法参照执行的,可以认定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为实际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的非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3.政府控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国际政府间组织、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办事处和其他组织。
1.与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等能够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表决权类型)等。
参考:
[1]张成虎.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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