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 欢迎访问京芷财富网(www.cisilnalsil.com)
问:申报文件是否要求账户持有人在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向金融机构提供更新的信息?
答:申报文件要求账户持有人应在申报文件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后30日内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此规定是为了减轻金融机构进行合理性测试的负担。根据合理性测试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申报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准确或不可靠,那么金融机构就不应该信任该文件或材料。
17. 申报文件-纳税人识别号验证
问:金融机构在何种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账户持有人在申报文件上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准确或不可靠?
答:除非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申报文件不准确或不可靠,否则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中提供的信息包括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地区)税务机关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及其他具体格式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核查。OECD已提供各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这些规则的中文译文也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布。
如果账户持有人在申报文件中未提供TIN信息,且OECD自动交换信息门户显示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向所有税收居民发放TIN,则金融机构应当知道该申报文件不可靠或不准确。金融机构无须将TIN格式与OECD自动交换信息门户上的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但为了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尽量减少不准确TIN造成的后续行政负担,金融机构可对TIN进行核实。金融机构也可登录国内提供TIN搜索模块的网站,进一步确认申报文件中TIN的准确性。
18. 新的机构账户——信任公共信息
金融机构需获取相关申报文件以确认新开立的机构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家(地区)。 若申报文件显示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则该账户将被视为非居民账户,除非金融机构能够通过现有客户信息或公开信息合理确认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
问:如果金融机构通过已有的客户数据或者公开信息能够确认新开立的机构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是否仍需要向新开立的机构账户持有人索取声明文件?
答:金融机构可以先确认新开立机构账户的持有人是否属于金融账户税务信息尽职调查范围,若不属于该范围(如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则金融机构无需向账户持有人索取申报文件。
19. 公开信息
问:什么是公开信息?
答:公开信息包括政府机构公布或披露的信息(如工商管理部门披露的企业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可供公众获取的机构分类信息。
20. 新的开户程序适用于现有账户
问:各国(地区)可将新开立账户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当金融机构已按照新开立账户尽职调查程序取得申报文件后,是否还需要询问账户经理?
答:开立新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不需要咨询账户经理,但如果指定账户经理管理现有账户,那么他和他的金融机构应该知道声明文件中的信息是否不准确或不可靠。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应该依赖申报文件中的信息。金融机构应该知道申报文件中的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处于金融机构位置的合理谨慎的人都会根据金融机构和账户经理已知的信息对申报文件中的相关事实或陈述提出质疑。
21. 现有账户持有人开设的新账户
问:现有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金融机构可以视为已有账户,但前提是账户持有人开立新账户时无需提供新的、补充的或修改的申报材料。这一要求应如何理解?
答:金融机构可以将现有账户持有人开设的新账户视为已开设账户,但前提之一是账户持有人除开户时申报文件中的信息外,无需提供新的、补充或修改的客户信息。
本条件应包括账户持有人根据法律、监管、合同、运营或其他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新的、补充的或修改后的客户信息以开立账户的任何情况。设置本条件的考虑是,上述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在开户过程中获得申报文件和新的、补充的或修改后的客户信息的机会。
22.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AML/KYC程序及尽职调查程序
问:AML/KYC程序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程序有何影响?
答:AML/KYC 程序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或类似法规执行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金融机构在对新开立账户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采用与 FATF 于 2012 年 2 月通过的建议(2012 年建议)相一致的 AML/KYC 程序。
当一个国家(地区)开始实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12年建议时,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保存通过反洗钱/KYC程序获得的额外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来识别和确认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的税务居住地。
如果补充的信息与账户持有人提供的申报文件中的信息不一致,则表明账户持有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金融机构应该意识到申报文件中的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
23. 根据 AML/KYC 程序识别控制者
问:金融机构应根据通过 AML/KYC 程序收集的信息确认新机构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此处的 AML/KYC 程序是否应与 FATF 2012 年建议第 10 条和第 25 条一致?
答:金融机构的反洗钱/KYC程序应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12年建议的规定,包括:将信托的委托人视为信托的控制人,将基金会的创始人视为基金会的控制人等。
24. 根据 AML/KYC 程序识别控制者
问:对于现存的机构账户,且账户总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如果金融机构仅保留控制人的姓名信息,而不保留其他信息(AML/KYC程序不要求收集其他信息),相关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有何要求?
答:对于现有机构账户,账户余额或价值合计不超过100万美元,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为监管或客户关系目的(包括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收集和记录的信息,确认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如果金融机构不保留或不需要保留任何有关控制人税务居住地的信息证券交易印花税,那么金融机构将无法记录控制人的居住地,也不需要以控制人身份报告信息。
25. 居住地址测试-人工审查证明文件
问: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人工审核账户以确认现有证明文件上的居住地址?
答:无需通过纸质搜索手动审核证明文件。一般而言,居住地测试的一项要求是应根据证明文件确定居住地址。如果金融机构保留了证明文件的标记,或制定了政策和程序来确保当前地址与证明文件上的地址相同,则满足居住地测试的证明文件要求。
26. 居住地址测试 - 两个居住地址
问:使用住宅地址测试时,是否有可能被视为账户持有人拥有两个住宅地址?
答:只要满足居住地址测试的所有条件,居住地址测试中就有可能出现两个居住地址。
例如,B国居民在A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如果B国居民一半工作生活时间在B国,另一半在C国,则该银行可能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地址,此时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或向居住地址涉及的所有国家(地区)报告账户信息。
27. 被动非金融机构 – 被动收入
问(1):若某机构的被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未达50%,且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占其总资产的比例未达50%,则该机构为主动非金融机构。若在相关期间内,该资产虽然能够产生被动收入,但实际上并未产生任何收入信托账户识别,应如何处理?
A(1):要确定某项资产是否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并不要求该资产在相关期间内实际产生了被动收入。相反,该资产必须属于产生或能够产生被动收入的类型。例如,现金应被视为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利息)而持有,即使它实际上没有产生此类收入。
问(2):税务事项中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没有对被动收入进行定义,而是给出了一般认为的被动收入的项目清单,同时也明确了被动收入可以“参照各管辖区的具体规则”来确定。您如何理解这一说法?
A(2):各司法管辖区应以与税务事项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规定的项目清单基本一致的方式定义被动收入。各司法管辖区可以在自己的规则中定义与国内法一致的被动收入清单(例如,类似于利息的收入)。
28. 被动非金融机构-控制人识别
问:如果被动非金融机构与控制者之间存在多层所有权结构,比如中间有一个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能否不识别控制者的信息?
答:所有权链条上的中介机构性质与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无关,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仍应当识别并报送控制人信息。
29. 合伙企业——控制人识别
问:如果合伙企业中没有自然人拥有25%以上的合伙权益,如何确定合伙企业的控制人?
答:确定合伙企业控制人的基本方法是确定拥有合伙企业25%以上权益的自然人。若不存在拥有合伙企业25%以上权益的自然人,金融机构可参照公司控制人标准确定合伙企业控制人。若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合伙企业控制人,金融机构至少应将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员确定为控制人。
30. 账户持有人信息
问:金融机构应如何报告没有姓氏和名字的个人客户信息?
答:根据CRS数据填报规范,一个完整的数据项应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数据项。若个人客户的法定姓名为单名,则应在“名字”对应的数据项下填写“NFN”(“无名”),在“姓氏”对应的数据项下填写账户持有人单名。
31. 收集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问:如果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向非居民账户持有人发放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无需采集和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对于无需且未在税收居民国(地区)取得纳税人识别号但可以申请的非居民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是否应要求其取得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答:不需要。
32. 须申报的余额或价值
问:当金融机构不定期确定股权余额或价值(例如,金融机构不定期重新计算股权余额或价值并将其传达给客户)时,应报告什么余额或价值?
答:股权余额或价值是金融机构为了确定价值而计算的最常见价值。该价值取决于具体事实,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由于其他原因不重新计算账户余额或价值,则该价值可能是购买时的股权价值。
33. 汇总帐户和豁免帐户
问:汇总帐户时,是否包括免税帐户?
答:不是。汇总规则是指金融账户的汇总,而金融账户的定义明确排除了免税账户。
34. 托管账户信息报告
问:金融机构需要报告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所收到或记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这些与托管账户有关但未直接支付到托管账户的收入是否也需要报告?
答:是的。金融机构应报告托管账户因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贷记的收益总额,包括收到或贷记该等收益的情况,以及与该账户相关的收入或拨备。
如果金融资产存放在托管账户中,则维护该托管账户的托管人应报告出售或赎回该金融资产的任何收益以及收益总额,无论收益收到或记入哪个账户。
35. 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问: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有哪些限制规定?
答:金融机构可以委托服务提供商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义务。服务提供商可以与金融机构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且不一定需要取得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批准才能提供服务。但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内相关法律要求,始终承担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责任(即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将归于委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均应保存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程序的相关记录和证据。
36. 支持文件
问:金融机构是否应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文件的纸质副本?
答: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保留纸质版证明材料,但这不是强制性的。金融机构可以保留证明材料的原件、经核证的副本或复印件,也可以保留电子版证明材料,并在电子版上注明审核的文件类型、审核日期、文件识别码(如有,如护照号码),但必须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
37. 信托——向任何受益人间歇性分配收入
问:对于金融机构性质的信托,受益权应视为全部或部分由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持有。因此,对于可能从信托中获得任意分配的受益人,只有在自然年度内或信息报告期内实际收到信托分配的收益,才可视为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任意受益人在某一年收到了信托分配的收益,但在下一年没有收到,是否应在未收到收益的当年视为注销账户?
答:只要受益人没有被永久排除在信托分配之外,未分配收益就不会构成账户注销。
38. 信托 - 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问:当信托的受托人为机构时,金融机构应识别受托人的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那么金融机构是只在信托成立当年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还是此后每年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答:识别委托人的实际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不仅是信托设立当年应当完成的任务,也是此后每年应当完成的任务。
39. 信托 - 年度内提交有关取消帐户的信息
问:以下两种情形,信托在当年注销的,应如何报送信息:(1)信托本身是金融机构;(2)信托是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被动非金融机构。
答:两种情况都应注明账户已被关闭,并报告账户持有人所获得的总收入。
40. 信托 - 主管
问:如果信托是金融机构,信托监察人是否应为账户持有人,还是信托监察人履行实际控制职责时应为账户持有人?
答:无论信托监察人是否对信托实施实际控制,其均应被视为账户持有人。
41. 信托——基于信托的集合投资工具和基于信托的养老基金的“穿透”要求
问:对于在未实施税务目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广泛持有和监管的信托型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型养老基金,金融机构在开立新账户时,应使用“穿透”规则确认其控制人。那么,金融机构是否需要超越FATF《2012年建议》(第10条和第25条)规定的KML/KYC程序中收集和存储的信息范围?
答:不需要。
42. 广泛持有的集合投资工具(CIV)的股权价值的确定
问:一些由金融机构持有、以信托形式设立的广泛持有的集合投资工具(CIV)具备公开发行的集合投资工具的特征,如: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与受益人(投资者)为非关联方;集合投资工具的权益以股份形式存在;集合投资工具定期更新股东登记信息;部分登记股东为托管人,代投资者持有集合投资工具股份;股份为可自由转让的金融工具。此类集合投资工具是否应将登记股东视为账户持有人?
答:在上述情形下,已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被视为CIV股权的账户持有人(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代他人持有账户)。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托管机构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负责申报非居民托管账户中持有的CIV股权信息。
百利来温馨提示:随着CRS协议的出台,我国税收体系将越来越完善,国内外税务信息将越来越透明,进行正规的税务筹划刻不容缓!如您对CRS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百利来!
Copyright © 2024 京芷财富网运营 版权所有 | 备案号:沪ICP备2024065818号-8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风险自负。如侵犯您的权益请移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