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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贯彻,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7年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和苏州工业园区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试点政策公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试点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本次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政策实施口径、办理流程和材料等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武汉个人天使投资,方便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标准。由于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落实较好,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五矿信托,《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标准与试点政策公告保持一致。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是明确2年的范围和投资时间的计算范围。《公告》明确,《通知》第一条规定的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缴投资已满2年,投资时间自初创科技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对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仅强调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缴投资已满2年,取消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投资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精准落实政策。 例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企业,在其他条件符合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投资了该合伙创投企业。2020年12月,当该合伙创投企业投资该初创科技企业已满2年后,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二是明确了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成本支出总额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例如,某企业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企业,假设其他条件符合文件的要求,该初创科技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 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 如果在投资当年和次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超过20%的条件,那么该企业型创业投资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根据《公告》中的明确定义,如果一家初创科技公司在投资当年和次年的平均研发费用为30%((100+500)/(1000+1000)),那么这家企业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比例计算方法。由于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可在投资完成两年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将投资比例计算时点设定为投资完成两年的当年年末,对同一年内两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税负。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参照小型微利企业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准确理解、准确适用政策。
五是明确企业合伙人可以合并计算扣除。即企业合伙人投资多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其可扣除的投资额和取得的收益可以合并计算。考虑到企业合伙人可能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且各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分布情况可能不同,而且由于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部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可能永远没有收益,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扣除,并将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纳入合并计算扣除范围,使企业合伙人能够足额及时扣除,确保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效用。
合并扣除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请程序及材料
1.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条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待遇采取“自行确定、申请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公告》相应调整了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办理程序,明确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收益分配明细表》,而由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备查。
2. 个人所得税
(一)备案程序
①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登记。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登记相关手续主要由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办理,个人无需另行办理登记手续。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的当年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登记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与企业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企业合伙人相同,包括发展改革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创业科技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及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创业科技企业的股权比例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创业科技企业条件的相关材料等。
②天使投资个人备案。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资人需在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向初创科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符合初创科技企业条件的被投资企业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初创科技企业条件的被投资企业相关资料。
(2)个人如何享受投资扣除政策
①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扣除
第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按年报送投资扣除信息。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后,应于每年终了后的3个月内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信息表》。第二,个人合伙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扣除。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扣除。在填写申报表时,需将当年允许扣除的投资额填报在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② 天使投资个人扣除
第一是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企业股权,天使投资者可以在股权转让后的次月15日内申请投资扣除,具体为: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情况表》和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登记表》。
二是转让投资后取得的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初创科技企业的公司股票。天使投资者在结算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税款时,可以申请投资抵扣。
(3)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天使投资人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注销清算的,其未完全扣除的投资额,可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扣除条件的初创科技企业股权时扣除。具体分两步进行:
①初创科技公司发生注销登记、清算时,天使投资人应持前次投资扣除登记的《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登记表》及时到该初创科技公司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情况。
②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公司股权投资扣除时,个人凭注销清算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登记表》和税务机关办理前期投资扣除时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情况表》办理投资扣除手续。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转介机制。公告明确,在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存在异议的,可以转介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是明确骗取投资减免税的处罚措施。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初创科技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投资减免税,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减免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两项要求与试点政策公告的规定一致。
(四)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与《通知》一致。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试点政策实施时间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政策实施时间可以与企业合伙人政策一致,《通知》对个人合伙人的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的实施时间也作了相应调整。
(五)过渡条款
《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覆盖试点政策公告实施地区。为避免政策碎片化,方便纳税人准确查找、了解政策,试点政策公告需及时废止。考虑到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政策无缝衔接,自2018年7月1日起,试点政策公告应予废止。同时,按照政策规定,2年后当年不足扣除的投资额,可结转至下一年扣除。为避免试点政策公告废止后执行上的模糊性,统一政策实施口径,《公告》明确,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继续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于2015年12月向某初创科技企业投资100万元,该项投资符合试点政策的条件。 2017年度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前)50万元,可扣除投资额70万元(100万元×70%),该年度实际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扣除。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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