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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原因及对策 李秀富 审计观察
1.工程项目超预算原因分析
1.准备不充分、决策不科学是超预算的根本原因
造成超预算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足、规划不充分、程序不完备、设计不合理、预算编制不准确、准备不充分、决策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计划编制不足。有的项目在批准前,未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即使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没有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存在漏项、遗漏等问题,对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造成很大影响;有的至关重要的重点建设投资项目,虽然采取了简单的审批程序,来不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其投资计划随意性较大,粗略估计抵押贷款利率,将大量资金预留给松散的项目。有的项目决算金额还不到批准项目概算的一半,大大降低了政府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2、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完善。一些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任务急、时间紧、标准高,不按建设手续草率开工,造成“三边工程”。一些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未到位就开工建设,存在先建后竣工、边建边办等问题。一些投资项目虽然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但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差距较大,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当年不能开工,甚至长期不能开工建设。一些投资项目因前期拆迁、补偿等问题协调不力,开工建设,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障碍,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一些投资项目虽然已投入使用多年,但建设手续仍不齐全,不能进行项目最终结算。
3、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脱节。有的项目,设计开始前,设计单位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测量,测量不详细、不深入、不准确,甚至仅凭建设单位的主观意愿、口头描述进行设计,导致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误差较大,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在设计交底阶段,建设单位领导对设计构思和图纸理解不深入,在施工过程中才发现设计图纸与建设目的不符,不得不对工程进行临时更改;设计人员能力素质低或工作不细致,导致项目设计方案出现遗漏。
4、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存在严重的高估、错算现象。项目审批前,没有按照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而是以粗略估算代替;为了便于项目审批,人为压低预算,投资预算没有科学依据,造成鱼目混珠;预算编制人员业务能力素质低或工作不细致,造成高估、错算、遗漏。
上述情况增加了投资决策的盲目性,一旦项目开工建设,就会产生超预算的激励,有可能导致投资项目成本增加,引发超预算问题。
2.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是超预算的基本原因
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造价。工程监理不力、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施工管理不规范、不能按期完工是造成工程超预算的基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一些投资项目不能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设计和建设,一些领导或建设单位在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只注重项目的最终效果,而忽视项目预算投资,人为地提高项目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直接增加了项目投资成本。
2、现场监管不力导致假签证现象严重。一些项目经理、监理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业务能力素质低,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变更签证不能及时审核、核对。一些施工单位故意多算、多报,现场签证存在无中生有、虚报价格、虚报数量等问题。变更单过多,增加了建设工程成本。
3、拖延工期增加投资成本。一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期长期拖延,有的建设工期一年的项目拖延到两年甚至更久,有的项目长期受阻停滞,造成工期无限期拖延。工期拖延导致市场物价波动、人工成本增加,增加了建设项目的投资成本。
4、工程资金管理不严格。有的工程不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存在超出批准工程预算现象;有的施工项目不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存在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问题;有的工程重复缴纳第二类工程费用。
上述情况,导致一些政府投资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管理不力,“三多”现象频发,投资项目支出增加。
(三)招标不规范、合同管理不严是超预算的重要原因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施工合同管理不善是造成工程超概算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内容不全或缺失。按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招标范围,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等。但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只对其主体工程或主要建设内容进行招标,对其他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是进行谈判投标,留下讨价还价的余地。一些项目甚至存在拆大拆小、肢解工程以逃避招标的问题,埋下了超预算的隐患。
2.未按规定组织招标。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突出,有的项目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有的项目先建后办,有的项目未按照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有的项目甚至涉嫌串标、串通投标。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对项目预算执行、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加大超预算风险。
3、招标监督不力。当前招标投标过程中,篡改标书、代标、不按要求投标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往往伴随着投标质量低下、偷工减料、答疑解惑甚至置疑答疑等现象。这些情况反映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建设单位对招标方案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投标资质的审查监督不够细致、不够严格、不够到位,导致招标问题屡禁不止,失去了招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应有之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概算的执行。
4、投标文件内容与合同内容出现偏差。有的工程中标后,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工程结算价款;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规范,错漏较多,措辞不严谨,影响工程结算价款。
上述情况不仅挫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甚至可能成为腐败的滋生地,增加投资项目的成本,造成项目超出预算。
二、对策建议
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超预算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扎紧制度笼子,严格落实责任制,奖惩结合,加大处罚力度,不断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结合多年来的审计实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投资
1.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投资做工程,均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年度计划项目核准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手续。投资管理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各行业、各部门、各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凡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均应在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审、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把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对一些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
2.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概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制度机制。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即为项目最高限额。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财政部门也要停止拨付资金。
3.完善限额设计制度。设计单位应当以批准的工程投资概算作为限额,在深入现场调研的基础上实行全过程控制,尽量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确保设计科学准确;设计开始前,设计目标须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区领导批准,避免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推翻,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对设计方案、预算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和程序性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4.完善政府投资绩效监管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重点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工期、项目质量、社会公众反馈情况,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成本,杜绝财政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项目管理
1.合力推进工程监管。将区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区政府对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定期督导;住建部门、业监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手续、施工障碍等相关问题;建设单位认真履行建设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按照建设计划和施工合同推进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单位党委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合力推进工程监管,切实规范工程管理。
2.加强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安排、依法依规决策、办理基本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设计方案等进行监管,认真审查核实其完整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特别是要加强对设计图纸、设计预算的审核,从源头上杜绝或降低超预算风险。
3、加强工程招标监管。监管部门要全程参与,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串标造假、招投标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要做好对招标单位的调查,熟悉其资质、诚信、产品、设备质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注意对招标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坚持原则,不违规、不弄虚作假、不泄密,做好长效管理奠定基础;对招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招标业务和程序规定,使招标工作更加规范。
4.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统一完善修订行业工程变更认证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工程变更认证审批制度,对一般设计变更签证实行总量控制,对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工程合同价款变更实行审批或报告制度,一般不安排追加预算。变更签证统一实行量化标准,避免质变签证。对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方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处理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其必要性、真实性和定价合理性。
三、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1.明确超预算责任。投资监管涉及多单位、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投资、谁监管”的总体思路,坚持“审批部门要监管预算、行业部门要监管预算、投资部门要监管预算、建设单位要监管预算”的原则,整合政府行政监管、投资部门财务监管、行业部门专业监管、建设单位建设监管等力量,明确各级各监管单位和人员的主体职责和监管责任,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实现协同监管。同时,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等组织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建设“阳光工程”,打造“阳光政府”,营造阳光投资环境,降低项目投资成本。
2、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即对超预算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不能把超预算全部都推到项目法人身上,要根据超预算的具体原因确定责任人,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超预算问题涉及项目立项、审查、报批、招标、建设、监理、验收、审计等多个环节、多个单位,有的是由于“政府领导直接干预”、“没有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原因造成的。目前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负责制,非项目法人对超预算不承担责任。要扎紧超预算的制度笼子,对超预算现象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切实维护项目预算的权威性。
3.追究超预算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府投资作为“重中之重”项目,加大超预算成本,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超预算问题。要加大超预算政治成本,对超预算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处分,并与个人成长进步挂钩;加大超预算行政成本,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与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个人立功奖励挂钩;加大超预算司法成本,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司法责任;加大超预算经济成本,对超预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超预算部分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生产资金。同时,对有结余的投资项目,对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对个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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