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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行业通行做法,基金募集流程通常为:有限度公开宣传→确定特定对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产品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签署→投资冷静期→后续确认。
注:(1)关于第八项“冷静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严格遵循《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1];(2)关于第九项“后续确认”,基金业协会鼓励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规定暂时非强制要求[2]。
私募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合称“募集机构”)募集[3]。基金销售机构包括专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独立销售机构”)和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7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能从事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业务,不能再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换言之,此前依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今后将不能再继续通过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只能由管理人自行募集或者委托非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4]。
合规要点:
二、募集资金流程
1. 有限的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投资基金,其私募性质决定了私募基金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推介。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推介其自身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人员以及基金业协会披露的私募基金注册基本信息[6]。
合规要点:
2. 确定具体对象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前,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特定对象识别程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个人近三年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及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参加专业培训等;
(四)投资经历,包括投资年限、实际投资的产品种类、投资的金融产品数量、投资所涉及的金融市场状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标、风险规避程度、计划投资期限,以及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程度。
合规要点:
3.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服务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投资者推销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财富管理,将适合的基金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的过程。因此,基金募集机构必须审核投资者的适当性,并为其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现行监管规定[7]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实行差异化管理:
3.1. 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专业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1)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在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在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等。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
最近一年年末的金融资产[8]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验。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或担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3.2. 普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专业投资者以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设计风险评估问卷,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要求募集机构将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至少五类,即C1(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C2、C3、C4、C5。相应,募集机构应将基金产品按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至少五个等级,即R1、R2、R3、R4、R5,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为最高风险等级(R5)的产品。
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如下:
(一)C1(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类基金产品或服务;
(二)C2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为R2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为R3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四)C4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风险等级为R4及以下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五)C5类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购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4. 基金产品推荐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名。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推介、介绍基金。
4.1. 推荐商品时的禁止行为
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私募基金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宣传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不会遭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估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片面宣传基金,违反规定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规避风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的词语;
(五)使用“想买赶紧买”、“现在是购买好时机”等字眼,片面强调集中营销的时效性;
(六)推荐或者部分选取过去6个月以内的整体业绩或者过去基金产品业绩;
(七)发表任何祝贺、吹捧或者推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字;
(8)使用不具有可比性、不公正性、不准确性、不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绩效比较,随意使用“最佳绩效”“规模最大”等词语;
(9)恶意诋毁同伴;
(十)允许非本机构聘用的人员推销私募基金;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者募集的私募股权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2. 禁止的产品推广渠道
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媒体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已公开出版的材料;
(2)发给广大公众的传单、通知、小册子、信函和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其他视听媒体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体;
(五)公众及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募捐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未设定明确募捐对象识别程序的网络媒体;
(七)没有明确目标认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无特定对象识别程序的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规要点:
5. 基金风险披露
基金募集机构在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后、签署基金合同前,需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准则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被托管的风险、基金托管的风险、外包事项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风险等;
(3)投资者应当逐项确认基金合同中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费用及税费、纠纷解决方式等。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收益证明,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
6.1.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金融资产[9]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6.2. 合格投资者
目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均未对“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定义。目前仅有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差异以粗体显示)[10]:
7、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募集机构在完成上述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后,方可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条款的分析及要点请参见和。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合同乃至整个募集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保本保收益”的表述。根据现行监管要求[12],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过程中,不得承诺或者采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向投资者保证本金和收益。从目前的监管和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投资流程,可能构成保本保收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8. 投资冷静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签署基金合同、投资者缴纳基金认购款之日起开始。
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其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合规要点:
9.后续确认
投资冷静期结束后,募集机构应当指导本机构除基金销售推介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采用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回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访谈对象是投资人本人还是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其本人购买了基金产品,并按要求亲自签字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阅读并了解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了解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等;
(6)确认投资者是否意识到未来投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止时间、期限及其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争议解决安排。
在跟进过程中,若跟进未确认成功,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不得从基金募集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机构确认跟进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上述情形的,募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购资金。
合规要点:
3. 一些负面例子
我们列举了近三年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处罚/纪律处分中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在募集基金时应特别留意的反面典型:
结论
私募基金合规募资流程涉及诸多细节,欢迎随时咨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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