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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农村水产养殖有哪些补贴政策?
1.渔业用柴油涨价补贴
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强渔惠渔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渔业史上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渔民受益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贴,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
中央财政共安排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各补贴行业中资金投入比例位居第一。
注:淡水渔业仅淡水渔船可享受该政策,一般淡水养殖很少享受该政策。
2.渔业资源保护与产业转型金融项目
项目按省、直辖市安排资金,优先支持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放流效果明显、受益渔民众多的品种的增殖放流资金安排。
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
农业部开展渔业相互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试点,试点险种确定为渔业船舶全损相互险和渔民人身安全相互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其中渔民人身安全相互险每人最高补贴20万元。
渔业船舶全损互保试点地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安全互保试点地区:浙江省岱山县。
4. 水产养殖业发展补贴
对于水产养殖机械补贴,农业部、财政部已提前安排40亿元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在扩大补贴资金规模的同时,也扩大了农机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三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被纳入补贴目录。
(一)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起步于《水产产业增长方式行动计划》中提出的“研究国家级水产原种场运行机制,探索水产良种补贴办法”。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与良种补贴政策研究组到各地调研、取证,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良种补贴政策,但多为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5.渔业贷款利息补贴
水产养殖贷款补贴目前仅在部分地方实施,主要用于支持受灾害造成再生产能力下降的企业,以及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
6. 税收优惠
为支持良种引进和推广,加强品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繁育、养殖和科研、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加信息:
补贴标准:
1、罗非鱼苗补贴标准:池塘养殖罗非鱼证券投资基金,补贴标准为每尾0.06元,每亩补贴2000尾,每户最高补贴规模为100亩;水库养殖罗非鱼,补贴标准为每亩60元,每亩补贴1000尾,每户最高补贴规模为100亩。
2、虾苗补贴标准为每万尾虾20元,按每亩8万尾虾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为50亩。
3、石斑鱼苗补贴标准为石斑鱼等海水鱼每尾0.2元,按每亩1000尾苗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为50亩。
4、东风螺苗补贴标准为每株东风螺苗0.02元,按每平方米1000粒计算,每户最高补贴规模为200平方米。
5、5亩起,每亩补贴200元;网箱养殖500平方米起,每平方米补贴20元;河蟹生态养殖500亩起,每亩补贴10元;精养鱼塘200亩起,每亩补贴50元;水产苗种场建设100亩起,每亩补贴300元。
2、国家对水产养殖有哪些补贴政策?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农民的支持政策包括:
1、渔业柴油涨价补贴。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强渔业、惠渔业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渔业史上金额最大、受益范围最广、惠及渔民最直接的一笔中央财政补贴,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2006年至2012年,中央财政共计发放渔业柴油补贴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额位居第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渔船才能享受这一政策,一般淡水养殖很少享受到这一政策。
2、渔业资源保护与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项目。本项目涉及的淡水鱼类主要为野外放流水生生物。本项目按省、计划单列市安排资金,对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的放流水生生物,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生长效果明显、受益渔民众多的品种,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3、渔业互助险保费补贴。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关于促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业船舶全损互助险和渔民人身安全互助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安全互助险每人最高补贴20万元。渔业船舶全损互助险试点地区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安全互助险试点地区为浙江省岱山县。2009年8月,康江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 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了新的保险组织模式,在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参保渔民补贴25%保险费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险年度保费“打包”进行再保险,即渔业互助险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
4.水产养殖发展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2008年,农业部、财政部安排2008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40亿元。与2007年相比,补贴规模有所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种类有所增加。其中,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三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被纳入补贴目录。
(2)良种补贴。良种补贴起步于2006年,当时《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实施方案》提出“开展国家级水产原种场运行机制研究,探索良种补贴办法”。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与良种补贴政策研究组到各地进行调研、收集证据。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启动了良种补贴,但多为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3)养殖基地补助。山东省大力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计划用5至8年时间改造老鱼塘350万亩,新建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的现代化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2008年,省政府就投入3000多万元,改造鱼塘12万亩,新建鱼塘2万亩。
5、渔业贷款贴息。目前,水产养殖贷款贴息仅在部分地方实行,主要用于受灾后再生产能力下降的企业,以及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1)渔业抗灾复产贷款贴息。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部门安排贷款贴息专项资金200万元,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发放到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内2008年初低温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抗灾复产。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和受灾水产养殖户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确定。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 当受灾养殖户的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养殖户的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支持受“黑格比”台风严重破坏的渔业抗灾复产。市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1500万元,专门用于辖区受灾户特别是“全垮户”、受灾规模养殖户(损失10万元以上)和大型船舶(60马力以上)业主的生产恢复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贷款贴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灾严重洪涝灾害的养鱼户发放贴息贷款,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作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水产养殖贷款,以3至4户为单位联贷,县财政付息,给每户受灾养鱼户发放3年期5万元信用贷款。
渔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水产养殖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2009年,福建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了77家企业为2009-2010年度全省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对这些企业两年内分别享受10万元的贷款贴息。湖北省洪湖市自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与有偿扶持相结合的政策,对前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利用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1至3年。 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了《海口市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地区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财政支农贷款贴息。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从业人员,每年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贴息。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1至3年。
6.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加强品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养殖、养殖、科研、实验等进口的鱼类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减轻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2008年对“其他鱼类种苗及其卵”免税计划增加4000万尾(粒)。
3、国家对水产养殖有哪些补贴政策?
1:享受优质鱼苗补贴
2:享受设施补贴
3:全国范围内协助寻找销售
4、养鱼有补贴政策吗?
养鱼有政府补贴,养鱼补贴有几种:(1)低碳高效循环水养殖补贴:今年开始,我国提高了养鱼环保要求,凡符合养鱼低碳高效循环水环境要求,养殖规模达到40亩的合作社,国家直接给予5万元经济补贴。这个只是针对有养殖条件的合作社。(2)养鱼温室建设补贴:养鱼温室建设是为了满足鱼菜共生养殖模式,一般2000平米的温室建设就可以补贴。现在温室建设成本不高,国家每平米补贴80元。配套齐全,亩产300斤以上的,每亩直接补贴1万元。 (3)优良新品种养殖补贴:国家现在给出了明确的养殖标准,对能培育出优良新品种苗种或者取得新技术推广效益的养殖示范场给予补贴。每个达标养殖示范场可直接获得10万至15万元的补贴。 (4)渔业养殖保险补贴:目前我国正在开展渔业保险补贴工作,计划投保面积为3500亩。但养殖户要先缴纳养鱼保险,保费缴纳比例为市级80%,农户20%。养殖鲤鱼、鲫鱼、草鱼的养殖户每亩可获得400元的渔业养殖保险补贴。 法律依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三)城镇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农牧业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处置处理和直接排放到环境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控制和减轻影响的计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和污水储存设施,粪便和污水厌氧消化、堆肥,有机肥处理,沼气生产,沼渣和沼液分离运输,污水处理,畜禽胴体处理等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不得自行建设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自建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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